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联系渠道商复制发行涉案游戏、运营私服;另外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尹某A、张某B在运营私服过程中采用更改游戏名称等方式有意逃避著作权人检索、发现,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计算机软件”不同与“电子出版物”,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不会侵害出版市场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经权利人杭州顺网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盗版的网维大师,获利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其行为应认定为<font c...
被告人杨某、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大天使之剑》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私自运营私服,从中牟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
包某A、于某B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