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中某一方与其他被告无任何合作,亦可列为共同被告并据此选择管辖法院

2021-09-06 11:51:07 阅读
被告乐蜀公司应知涉案游戏已经构成对两原告涉案作品侵权的情况下,搜集、编辑涉案游戏的详细资料,进而提供涉案游戏的推广链接服务,已经构成帮助侵权,不属于虚列被告、制造案件管辖连接点,规避地域管辖原则,故被告无端公司、九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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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故意虚列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制造案件管辖联接点,从而规避地域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指控,将上诉人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原审共同被告,并以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该院辖区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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