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无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故意虚列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制造案件管辖联接点,从而规避地域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指控,将上诉人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原审共同被告,并以上海乐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该院辖区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