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购买网络游戏账号及其游戏装备 法院判决应据实结算并退还剩余款项

来源:中国游戏法务网 2020-02-07 12:11:32 阅读
李AA受彭宽仑委托处理购买网络游戏账号以及游戏虚拟物品装备,彭BB支付了70250元并约定多除少补,以按照相关账号的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现统计该历史交易记录共50772 16元,按约定彭BB有权要求李AA退回剩余款项19477 84元。

李AA、彭B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A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BB。
 
  上诉人李AA因与被上诉人彭B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A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彭BB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审判决中称“被告受原告委托处理购买网络游戏账号以及虚拟物品装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款项结算的内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认定事实错误。上述合同是在距离双方完成交易已经一年多以后,于2016年9月10日补签的。对于合同内容中的第四款关于委托购买商品的费用以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并非出自李AA的真实意思。而且为节省成本,李AA与彭BB口头达成协议,李AA除了在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外,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方式购买商品。经彭BB同意后,李AA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购买商品,有交易历史记录为证。因此,应认定该合同无效。综上所述,李AA认为一审的判决无事实依据,请求支持李AA的上诉请求。另,当时签订协议正值李AA和彭BB回学校拍毕业照,彭BB情绪反映比较激烈,强行要求李AA签订合同,李AA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息事宁人,才签订该合同,但李AA表示对协议中约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存在异议。李AA当时表示可以出具收据。且当时彭BB口头承诺将通过其他购买途径的支出也计算在内,于是双方签订了该合同。
  被上诉人彭BB答辩称:结算时,李AA要求彭BB向他支付为彭BB购买游戏账号垫付的1万元,但双方对账时发现实际支出其实比预算少了1万多,彭BB至始至终不知道这笔钱花费在哪里,在书面协议签订前双方曾口头约定以藏宝阁网易宝官方交易平台作为依据,多退少补,签订合同前考虑当时平台在维护,查询不了该账单,且因为李AA一直没有给花费依据给彭BB,彭BB便要求李AA以藏宝阁网络平台交易作为计费依据与其签订合同。彭BB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情绪激动,只要求清楚知悉购买的依据,李AA当场也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其本想出具的收据,故就签订了涉案协议。
  彭B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AA偿还彭BB欠款1948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李AA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BB于2015年2月17日、2月20日分两次共支付70250元给李AA,委托李AA购买网络游戏账号以及游戏虚拟物品装备,李AA使用网易宝账号进行交易,在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先后购入梦幻西游游戏装备等商品50772.16元。李AA于2015年5月1日将购买的账号交付给彭BB。之后,双方于2015年9月10日就结算费用签署了书面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确认了彭BB交付给李AA的款项70250元用作于网易公司梦幻西游游戏账号qq7×××@163.com、qq1×××@163.com、qq2×××@163.com、qq3×××@163.com、qq4×××@163.com以及游戏虚拟物品装备的购买;并约定如果实际支付款项大于所需要支付款,则多出部分李AA须退回彭BB,反之,彭BB需要补足款项给李AA;对资金使用,双方约定“一切按照以上5个账号的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2015年2月17日后到2016年1月1日前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李AA受彭BB委托处理购买网络游戏账号以及游戏虚拟物品装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款项结算的内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彭BB支付了70250元给李AA,并约定多除少补,也约定对交易费用按照相关账号的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现统计该历史交易记录共50772.16元,按约定彭BB有权要求李AA退回剩余款项19477.84元。彭BB诉讼请求超过该金额的部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李AA辩称彭BB诉求所涉款项是李AA通过其他交易渠道、方式购买商品所用,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品名称及使用情况;即便李AA真实购买了其他商品,但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委托购买商品的费用以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并不包括其他渠道、方式购买的商品;故李AA的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李AA另提出其在签订合同时不同意合同中关于以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的条款,然而其确实在合同中签名确认合同条款,也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该条款的效力,一审法院不采纳其主张;李AA还主张彭BB同意认可其通过其他渠道、方式购买商品,但彭BB对此不予确认,故一审法院亦不采纳其该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李AA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BB返还款项19477.84元。二、驳回彭B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AA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由李AA负担(该费用彭BB已经预交,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李AA将受理费迳付给彭BB)。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AA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支付宝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拟证明争议支出的花费情况。针对该证据,被上诉人彭BB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于支付宝的支付记录,该交易纯粹是私人的转账,没有任何标明。此外,在2015年2月17日到5月初之间的基于游戏账号的产出彭BB一分都没收到,但该权利其没在本案中主张,而该产出是够五个账号的相关支出的。
  本院认为:李AA与彭BB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李AA主张签订涉案合同时部分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是具有独立意识的,并且本案中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此外,李AA也应当意识到该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李AA称签订该合同是在彭BB强制下签订的,但其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李AA主张游戏账号不是一个保值的物品,会因当时账号内角色的状态、装备、等级等多个因素决定到游戏账号的价格,且游戏账号于2015年5月份已交还给彭BB,交还彭BB后,游戏账号内所含道具的价值升值,已远远高于在(藏宝阁网易宝)平台时购买的价格,但李AA对其该主张亦无证据证实,其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李AA还主张其曾花费一部分资金,用于在直接与玩家之间的交易,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购买用于提升游戏账号价值的物品装备等。但因于李AA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没有交易的名称及用途,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且双方合同也明确约定购买商品费用以官方线下交易平台(藏宝阁网易宝)的历史交易记录为准,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AA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李A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佩莹
  审判员 蔡粤海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书记员 黄怡斐
  罗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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