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付费游戏诉讼中,父母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2021-04-07 14:39:07 阅读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A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付费游戏诉讼中,有权利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有查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案件的主体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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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A、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张某B。
  法定代理人:代某(张某B之母)。
  上诉人张某A因与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1334号之一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某A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作为其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利提起诉讼。
  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第三人未经其授权,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在被告公司经营的游戏平台中玩游戏并充值,第三人以原告名义玩游戏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同时,原告主张第三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案涉行为不予追认,其行为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如案涉合同系第三人和被告签订,根据合同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的原则,第三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表明监护人在案件中享有请求权,监护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A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付费游戏诉讼中,有权利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有查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案件的主体和法律基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1334之一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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