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开发商不能证明交付的游戏软件符合要求被判退款

来源:中国游戏法务网 2020-04-02 22:38:36 阅读
因被告系交付游戏软件的合同义务方,其应承担证实其于2016年4月6日前向被告交付的游戏软件符合合同要求的举证责任,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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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A诉被告某B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17)冀0802民初1738号
  原告闫某A。
  被告承德市某B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网络公司)。
  原告闫某A与被告某B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8日,原告闫某A与被告某B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签订制作棋牌游戏开发软件合同,开发周期定于2017年4月6日之前完成,并开始测试,可被告并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软件开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为说辞一拖再拖,至今未能按照合同开发方案中要求的功能完成该棋牌软件的开发制作,原告也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软件开发预付款及违约金,可被告表示预付款也不予退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退还原告按合同要求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3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的责任及义务,2016年4月6日,被告已经交付初稿,但是游戏可能存在漏洞,合同中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开发销售合同一份。2、收条一张。3、电脑收款凭证及配置清单。4、租赁合同。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原告的损失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认可,对证据3、4不认可
  被告为支持起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通话记录,证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沟通。2、微信聊天记录。3、软件与开发方案对比实际清单,证明被告完成了方案。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但主要是原告打给被告的居多。证据2无异议,但被告自己也在说软件一直在改。证据3不认可。
  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提交的1、2、3、4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3、4号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原告损失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3因系被告自己制作的,故该证据只能作为原告的单方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3月17日,原告闫某A与被告某B网络公司签订《开发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开发平台名称为山庄麻将的游戏软件,软件交付时间为2017年4月6日,开发费用共计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30000.0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交付了游戏软件初稿,但原告认为该初稿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正常运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上述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开发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支付了开发费用首付款300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要求于2016年4月6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游戏软件,因被告系交付游戏软件的合同义务方,其应承担证实其于2016年4月6日前向被告交付的游戏软件符合合同要求的举证责任,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又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故该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被告应将其收取原告的开发费用30000.00元退还原告。原告提出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某B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闫某A软件开发费用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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