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游戏软件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来源:中国游戏法务网 2020-05-01 19:40:23 阅读
经某A公司多次催促,某B公司仍未能交付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经某A公司验收合格的游戏软件,导致某A公司通过签署合作合同获得合格游戏软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作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某B公司应向某A公司承担返还订金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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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陈某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2071民初199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C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诉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陈某C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铁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婷,被告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陈某C,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某A公司与被告某B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2.被告某B公司、陈某C共同向原告某A公司返还订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原告某A公司与被告某B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就双方合作“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事宜作出约定:原告某A公司出资由被告某B公司根据原告某A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开发;原告某A公司预付被告某B公司订金100000元,用于原告某A公司在验收游戏软件成功后的订货货款;被告某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个自然月内交付软件给原告某A公司进行验收;双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执行或违反条款视为违约,且自动解除合同关系。违约一方无权追讨合作过程中的一切损失,并且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0元。原告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及被告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某C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某A公司依约向被告陈某C指定账户支付了100000元,但被告某B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软件给原告某A公司。经原告某A公司多方联系无果。被告某B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合格软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某A公司签署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原告某A公司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某B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陈某C以自己的名义代被告某B公司在合同上签名,收款账户为被告陈某C指定的个人账户,被告某B公司未在合同上补盖章,因此被告陈某C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担责任,对被告某B公司返还订金及支付违约金承担共同责任。
  原告某A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合作合同;2.收款收据;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被告辩称
  被告某B公司、陈某C辩称,1.被告某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某B公司与原告某A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后,积极开发设计“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软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某A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故被告某B公司顺延交付工作成果。2016年8月6日,被告某B公司向原告某A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原告某A公司亦接收了,并向被告某B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截至2017年4月,被告某B公司根据原告某A公司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多次提交工作成果。在双方履行涉案合同期间,原告某A公司与被告某B公司另行达成了合伙协议,双方合伙了半年后,于2017年4月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原告某A公司就此终止履行涉案合作合同。2.被告陈某C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被告陈某C只代表被告某B公司履行合作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B公司承担,与被告陈某C无关。3.无论终止涉案合作合同因何原因终止,原告某A公司不可能因此造成损失200000元。原告某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明损失事实。
  被告某B公司、陈某C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文字;2.
  聊天记录;3.光盘(微信语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胡淑梅系其法定代表人。某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开发,陈某C系其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7日,某A公司(甲方)与某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甲方出资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开发,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该软件产品为独立自主开发,且运行正常,在合同规定日期交付甲方使用,并协助甲方的后期加工生产;甲方预付订金100000元,用于甲方在验收游戏软件成功后的(50)订货货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自然月内交付软件给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如提出任何修改建议,乙方需配合完善,直到甲方验收成功并出具验收通过证明。如因甲方生产需要,当产量大于10台时,视为验收成功。游戏推出市场后,因应市场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修改。乙方向甲方提供游戏套件,每一套的内容包括游戏软件以及加密狗各一个。代理期间,甲方累计销量不得低于800套,每年不低于100套销量。套件代理价格为:1.1-10套价格2000元;2.101-200套价格1500元;3.201套以上价格1000元。代理时长自软件验收成功之日起8年内;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执行或违反条款视为违约,且自动解除合同关系。违约一方无权追讨合作过程中的一切损失,并且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0元。合作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在甲方代表人处签名。陈某C在乙方代表人处签名。合作合同上代表人签字栏下方手写备注了乙方指定的收款户名(杨流杏)、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诉讼过程中,某A公司称陈某C在合同上签名,并要求其将款项汇入了个人的账号而非公司账号,陈某C与某B公司共同签署、履行合作合同,陈某C亦系合同相对方。
  2016年4月13日,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向合作合同约定的某B公司的收款人杨流杏转账支付合共100000元。2016年4月15日,某B公司向某A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某A公司交来“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项目预付款100000元。收款收据上盖有某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该100000元系某B公司前期开发软件的费用,双方验收软件成功后则冲抵50套软件的价款。
  合作合同签订后,某B公司设计、开发“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某A公司与某B公司进行多次沟通。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微信名:胡淑梅Anna)与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C进行微信沟通。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6日前,胡淑梅向陈某C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需求,陈某C予以回复。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还有一件重要的事:小熊历险记软件确定我们从美国回来就可以测试吗?因为现在雄祥日东都多了一款射水机,业务部需要部门公司给他们信息,但这个软件至今还没有搞定,到底什么原因,你能确切告诉我吗?我心理一点底都没,不知道什么时候公司才做销售策略”、“小熊历险记你带给我看看,什么时候可以给我看看?请回复”、“还有小熊历险记什么时候可以测试软件”。陈某C未予回复。胡淑梅(名:某A软件胡小姐)亦与陈某C进行沟通。2016年8月6日,陈某C称:“接收下文件。”胡淑梅回复:“没有文件。”后陈某C再次向胡淑梅发出名为“某A”、大小为436.54M的压缩文件包,且显示对方已成功接收该文件。2016年8月7日,胡淑梅称:“你没有发给我文件呀。”陈某C随后向其发送名为“Movies(1)”、大小为16.37M的压缩文件包、“Movies”及大小为16.37M的压缩文件包,胡淑梅已成功接收两个文件。2016年8月8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蛇不要了。很多凶猛的东西了。”2016年8月10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不好意思,今晚很晚才回到家。故现在才发给你,如有未有完善的地方,请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明天请您告诉我。”当天,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名为“陈某C”的Word文档。
  2016年11月26日,某A公司的员工欧阳能唐(微信名:某A欧阳)与陈某C就游戏软件开发细节进行微信沟通。某A公司的员工陈惠德[微信名:陈惠德(某A)]与陈某C进行微信沟通。2017年2月8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陈总,新年好,我们今天开工了。请问小熊射水的套件什么时候可以拿过来测试?”2017年2月15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名为“《小熊历险记》修改和意见反馈”的Word文档。该文档载明的建议修改内容包括:1.游戏血量模式改为时间模式,每个关卡通关时间为180秒;2.游戏在有足够币的情况下要添加倒计时;3.游戏画面要有远近效果,现是整个画面都一样清晰;4.光标跟不上鼠标,有延时现象,装时测试时光标可能会跟不上水柱;5.颜色不要设计太厚重,现感觉玩几局看久容易产生疲劳感;6.要区分单人玩家难度和双人玩家难度,在游戏中有玩家加入时,在下一波攻击时要调整攻击物数量或难度;7.降低难度,现怪物过多攻击过密,一般玩家反映不过来;8.游戏中添加游戏操作教程与讲解视频;9.游戏中需要突出小熊离线主题,现主角小熊基本看不到;10.游戏后台设置无须太复杂,需要增加难度选择,例如简单、普通、困难。而每个难度的怪物数量与攻击频率也会相应的有所变化;11.加强道具换个外观,道具出现次数或达到某一条件时出现没办法在后台设置,加强功能工作时间也没办法设置;12.后台没有背景音量和攻击物音效音量设置,背景音乐不够激情而且没有语音提示;13.后买没有彩票分票比例;14.后台没投币器、彩票机、扭蛋机设备检测功能;15.部分小怪物不能一击即死,并且更新太快,光标停留某一小怪位置射击,小怪一死同一位置立即又有新的小怪出现;16.每一波攻击物没时间限定;17.Boss关卡时难过关,小怪出现的次数太多。射击Boss时大部分不掉血,掉血时又是短时间内一次掉太多,Boss死亡时太突然,好像莫名其妙就挂掉。文档尾部注明:装机实测再看看是否有其他问题点。2017年2月20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陈总,软件修改可以按期周四搞定给我吧?”陈某C均未回复。
  某A公司认为某B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经其验收合格的成果,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某A公司遂于2017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诉讼过程中,某A公司、某B公司同意解除合作合同。
  诉讼过程中,某B公司称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时间为2016年7月,因某A公司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某B公司可以顺延至2016年8月6日交付工作成果。某B公司认为,其已交付了游戏软件,视为交付了主要工作成果;合同没有约定成果验收标准,其向某A公司提交的软件可运行、投产,符合合同约定;某A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系关于要求添加游戏元素而非修改游戏的基础程序;某A公司的生产、开发水平没有达到软件的配套要求,硬件不过关。某B公司另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陈某C在合作合同上某B公司的代表人处签名,系其作为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某B公司与某A公司签署合作合同;某A公司与某B公司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杨流杏收取某A公司支付的订金100000元,某B公司向某A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其收到某A公司支付的订金100000元,涉案订金100000元并未汇入陈某C的个人账号;陈某C与某A公司的员工进行业务、技术沟通,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综上,陈某C未享有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亦未以其个人名义履行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某A公司主张陈某C为合作合同的相对方,与某B公司共同签署并履行合作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某A公司据此要求陈某C在本案中承担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某B公司在收到预付款100000元后的3个自然月内交付软件给某A公司进行验收,某A公司如提出任何修改建议,某B公司需配合完善,直到某A公司验收成功并出具验收通过证明。根据约定,某B公司应在2016年7月13日前将软件交给某A公司验收。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7日,陈某C通过向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发送工作成果,胡淑梅随后提出修改意见。至此,某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工作成果交给某A公司验收。随后至2017年2月15日,某A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C发送修改意见和建议,且多次要求某B公司尽快装机实测游戏软件。从某A公司向某B公司提出的问题、修改意见来看,“光标跟不上鼠标,有延时现象,装时测试时光标可能会跟不上水柱”、“游戏中未添加游戏操作教程与讲解视频”、“后台没投币器、彩票机、扭蛋机设备检测功能”等情况显然导致游戏软件未能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某A公司向某B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显然属于修改游戏的基础程序,而非添加游戏元素。且从游戏软件的验收方式来看,某B公司交付某A公司验收的软件尚未装机实测,不足以认定软件是否能正常运行。某B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某A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改进,并已装机实测软件。经某A公司多次催促,某B公司仍未能交付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经某A公司验收合格的游戏软件,导致某A公司通过签署合作合同获得合格游戏软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作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某A公司、某B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本院予以准许。某B公司应向某A公司承担返还订金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一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执行或违反条款,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0元。现某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某B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综合考虑某A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据某B公司的申请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某A公司起诉之日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综上,对某A公司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该款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某B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某A游艺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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