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游戏是否进行交付,由交付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中国游戏法务网 2020-05-10 22:28:02 阅读
因杨某A否认某B公司交付了涉案游戏平台,某B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庭审时告知某B公司在庭后三个工作日补充提交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但其至今未提交,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杨某A与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粤73民初2835号
  原告:杨某A。
  被告: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A被告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简某B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A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杨某A与某B公司签订的《红鼎游戏销售协议》《附加协议》及《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2.判令某B公司向杨某A返还74000元;3.判令某B公司向杨某A赔偿服务器租用费损失1373.2元;4.判令某B公司向杨某A支付违约赔偿金9000元(即90000元×10%)。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杨某A与某B公司签订《红鼎游戏销售协议》《附加协议》及《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杨某A按照合同约定向某B公司支付了72000元及微信接口费2000元,并按某B公司要求,向阿里云支付服务器租金1373.2元。某B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杨某A多次催促,某B公司找各种理由推托。某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A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某B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杨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杨某A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项的80%即72000元,某B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红拐弯等网络游戏平台的义务,交付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因杨某A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某B公司交付的红拐弯进行确认,也未支付尾款18000元,因此某B公司没有将开发的游戏源代码交付给杨某A。其次,杨某A第2项诉讼请求中有2000元是微信接入费以及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服务租赁费是开发游戏的必要基础费用,因此某B公司不同意该2项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最后,因为是杨某A未及时对某B公司交付的红拐弯游戏进行确认,某B公司并未违约,因此也不存在需要向杨某A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0日,某B公司与杨某A签订《红鼎游戏销售协议》。该协议载明某B公司自主研发了《红鼎游戏软件平台》,双方就某B公司为杨某A研发、架设网络游戏平台达成合作协议,某B公司为合同甲方,杨某A作为合同乙方。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合作方式:1.1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齐天大胜,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1.2甲方一次性授权乙方使用《红鼎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乙方在本合同1.1款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1.3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乙方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1.4甲方为乙方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及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为止。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平台能够正常运行。……2.2乙方义务:……(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4)平台服务器由乙方负责租赁,因服务器不续租被释放导致乙方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相关费用。……(3)甲方享有《红鼎游戏》软件产品著作权。3.2甲方义务:(1)甲方确保交付给乙方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红鼎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2)甲方确保数据稳定运行,如出现游戏软件框架故障导致的数据中断应24小时内予以恢复。4.合作保障:4.1如因甲方的《红鼎游戏》技术问题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使用软件,甲方有义务就技术部分进行修正,以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红鼎游戏》软件产品。……5.技术服务费用:5.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90000元,不含税,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5.2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甲方保证为乙方建设平台提供一切技术服务和售后支持。5.3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4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6.合同效力:6.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其他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上述协议加盖有某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杨某A的签名。
  同日,某B公司、杨某A就上述协议签订了《附加协议》。该附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经双方商定,甲方为乙方搭建定制游戏平台一套,游戏平台中包含房卡金币双模式,另加入俱乐部功能,游戏内容包含牛牛和红拐弯两款游戏内容,游戏内容按照乙方提供的规则开发,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3.游戏平台开发完毕后,由甲方将游戏搭建到乙方服务器中乙方独立运营,甲方不分取平台利润,乙方平台运营过程中,由甲方负责平台维护及更新等技术服务。……5.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将合同金额的80%交于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订金后合同生效。6.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将牛牛平台及俱乐部功能交付乙方测试运营,并且保证平台正常运营,包括游戏后台以及基本维护与乙方交接。7.在合同签订45日内,甲方需将乙方定制红拐弯(游戏)交付乙方使用,乙方确认平台和源码交付后15日内将剩余款项补齐。乙方补齐尾款后60各工作日内,甲方给乙方开具正式的技术服务费发票。8.在平台全部交付后,甲方将开发的游戏源码交付乙方。源码交付方式:甲方把源码及运行环境部署在虚拟机中交付。在平台交付后,甲方提供详细的系统部署手册和维护手册,并且提供3天免费培训、部署等一条龙服务。9.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甲方确保完成乙方定制游戏软件开发工作,投入试运行。甲方须严格执行进度要求,如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则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但是总体赔偿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10%。上述协议加盖有某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杨某A的签名。
  上述协议附件一为《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该文档就定制游戏的基本功能、游戏规则、游戏UI、房卡场和排队场等进行约定。上述文档加盖有某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杨某A的签名。
  2018年4月16日,杨某A向某B公司支付了微信接口费2000元;2018年4月16日、5月16日,杨某A向阿里云计算机游戏公司支付了云服务器ECS包月服务费;2018年5月26日,杨某A向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账户转账72000元。
  2018年4月26日,某B公司员工通过QQ向杨某A核实了部署游戏平台的fir.im的账号、密码,并通过QQ向杨某A告知了游戏平台地址、后台地址及账号和密码,同时告知了客户结算后台地址、账号及密码。QQ聊天记录显示,杨某A问:我的牛牛好了?某B公司员工回复:下午应该可以给你,等会我再跟技术确认下。杨某A:同时问下红拐弯啊,快到我们合同约定的时间了。
  庭审时,某B公司主张上述证据拟证明其已向杨某A交付了红拐弯游戏的苹果版和安卓版,并主张已经向杨某A交付了牛牛游戏,但不是在合同签订后15天交付的;同时主张杨某A口头同意其延迟交付游戏,且因杨某A未支付合同余款,其至今为交付涉案游戏源代码。杨某A否认某B公司交付了红拐弯游戏的苹果版和安卓版,确认某B公司在该日交付了牛牛游戏安卓版,但主张其未交付苹果版且交付的牛牛游戏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杨某A亦否认其同意某B公司延迟交付游戏。本院告知某B公司在庭后三个工作日核实交付红拐弯游戏及牛牛游戏的苹果版的情况。
  2018年9月4日,杨某A通过EMS向某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桂桥发送了律师函。该函主要内容为:时至今日,你方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我方多次催促,你方找各种理由推脱,你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郑重向你方函告如下:1.你方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请将我方已支付的7.4万元退还给我方。2.我方保留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某B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杨某A与某B公司签订的《红鼎游戏销售协议》《附加协议》及《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以下统称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上述合同中《红鼎游戏销售协议》的合同名称虽为游戏软件销售协议,但其包含某B公司为杨某A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定制游戏等内容,涉案合同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性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某B公司是否经催告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涉案合同解除;二是如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解除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杨某A主张某B公司经催告逾期未履行交付游戏平台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其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某B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研发的棋天大胜游戏平台(含牛牛和红拐弯两款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平台)并进行技术维护。根据《附加协议》第6条、第7条的约定,某B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牛牛平台及俱乐部功能、在合同签订45日内交付定制的红拐弯游戏,杨某A在确认平台和源代码交付后15日内支付合同剩余款项。涉案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3月20日,故某B公司应当在2018年4月4日、5月4日前分别交付约定项目。
  某B公司抗辩称在2018年4月26日已交付红拐弯游戏的苹果版和安卓版并称在该日之前已经交付牛牛游戏,其提交了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聊天记录显示某B公司在2018年4月26日向杨某A发送了相关链接及后台账户与密码,但前述内容上尚不足以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交付红拐弯游戏的苹果版和安卓版。理由如下:首先,从该聊天记录显示的对话内容看,杨某A在当日追问牛牛游戏的开发情况后某B公司回复下午可以交付,而对于红拐弯游戏是否可以交付,对话内容并未涉及。其次,某B公司发送的相关链接,杨某A仅确认为牛牛游戏的安卓版,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QQ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实其交付的项目内容。第三,杨某A在2018年9月4日向某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款,而某B公司收到亦未对该函予以回复,某B公司庭审时亦确认其至今未交付涉案游戏的源代码,且其关于杨某A先付合同尾款、某B公司再交付源代码的抗辩与《附加协议》第第7条的约定不符,上述情况亦从侧面进一步印证某B公司未交付涉案游戏平台的事实。杨某A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可以视为催告某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杨某A否认某B公司交付了涉案游戏平台,某B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庭审时告知某B公司在庭后三个工作日补充提交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但其至今未提交,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某B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游戏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某B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构成违约。杨某A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杨某A于2018年9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本案合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某B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当日解除。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签订后,杨某A向某B公司支付了72000元技术服务费,某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经催告后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故杨某A要求某B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技术服务费7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涉案《附加协议》约定,因某B公司原因而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则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但总体赔偿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10%。某B公司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涉案游戏平台,故杨某A要求某B公司按照涉案合同款90000元的10%赔偿违约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杨某A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了微信接口费2000元以及租赁服务器费用1373.2元,该部分费用均属于因某B公司违约导致杨某A发生的直接损失。杨某A要求某B公司赔偿前述经济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A与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红鼎游戏销售协议》《附加协议》以及《红拐弯定制开发需求文档》于2018年9月27日解除;
  二、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杨某A返还技术服务费72000元;
  三、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A经济损失3373.2元;
  四、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A支付违约金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杨某A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州某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应负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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