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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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制发行盗版网维大师,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计算机软件”不同与“电子出版物”,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不会侵害出版市场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经权利人杭州顺网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盗版的网维大师,获利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其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