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法院裁定法人注册地为住所地
依现有证据,可将仁游公司的注册地作为“被告住所地”。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仁游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因此,原审法院依仁游公司的注册地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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