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生成物独创性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编者按:
本案明确AIGC生成物独创性核心认定标准为人类实质智力贡献。判断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受保护作品,关键看使用者的操作能否决定图片线条、色彩、造型等表达性要素。仅简单输入少量提示词,属于思想构思范畴,无实质创作贡献,生成物不具备独创性。仅8个提示词生成AI啤酒配图,属“思想”范畴不享有著作权
杜某某与某生物细胞技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甘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一张“啤酒”图片,其将该图片发表在“小红书”平台中,并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甘某某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涉案图片过程中仅输入了8个提示词,上述行为相对于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中的线条、色彩、造型等表达性要素而言,属于“思想”范畴;结合法院使用同一模型和相同提示词所做重现实验可知,模型使用者难以在具有随机性的结果输出之前预见到“表达”的具体内容。综上,本案甘某某的智力投入属于“思想”范畴,涉案图片的表达由人工智能模型通过算法生成,甘某某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亦无法继受取得相应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的实质贡献”为衡量因素,判断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场景下,模型使用者的智力投入能否决定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进而认定模型使用者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行为,以及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裁判有利于推动AIGC技术和版权保护制度协同发展,为AIGC技术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天津高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AIGC作品独创性怎么认定?
答:以使用者是否存在实质智力贡献,能否把控内容表达要素为核心认定依据。
问题2:简单提示词能形成独创性创作吗?
答:不能,少量简单提示词仅为思想构思,无法形成独创性作品表达。
问题3:AI算法生成内容算人类创作吗?
答:单纯算法自动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无人类智力独创性投入。
问题4:AI作品可版权性核心要件是什么?
答:需具备人类实质智力投入,内容具备独特表达性与独创性特征。
问题5:重复性AI生成内容有版权吗?
答:无个性化独创表达、可批量随机生成的内容,不具备可版权性。
问题6:智力贡献如何判定AI作品权属?
答:能主导、修改、确定最终内容表达的,可认定存在有效智力创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