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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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马病毒窃取游戏币和游戏装备 被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被告人陈某D、张某B、蔡某A、吕某C利用木马病毒入侵他人计算机,并获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达到20台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
虚拟财产与现实中享有财产对应 盗窃Q币和游戏点卡被判盗窃罪
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