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虚拟财产权属与交易规制困境
编者按:
针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模糊地带,本案通过利益衡量原则,平衡了运营商管理权与用户财产权。研究认为,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并非绝对,需考量其对游戏整体生态的影响。判决为数字资产流通提供了“有限开放”的规制路径,避免了一刀切禁止或无序放任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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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正当与否的问题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
【主办法官】
邓丹云,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
【案情摘要】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UU898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账号和游戏币交易。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地下城与勇士》的安全性、破坏了《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提供《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系游戏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明确在裁判文书中界定了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等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网络游戏道具、账号交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司法实践普遍将其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并进行保护。由于《民法典》第127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范围等作清晰界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游戏运营商认为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其享有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的所有权,用户不得出租和转让,也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第三方提供相应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交易平台则依据民法典第127条,抗辩游戏账号、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应当对这些虚拟财产拥有支配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等权能,游戏运营商不应当对此进行限制。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秉持何种原则,既涉及对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认识,也关系对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行为的规制路径。对于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全部禁止还是完全放开,应该都不可取。全部禁止,与游戏用户不断增长的交易需求不相适应;完全放开,则可能使游戏黑灰产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案对于游戏内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流通秩序,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来源于2025年3月29日召开的“西南政法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揭牌仪式暨科技法前沿论坛系列活动”中正式揭晓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