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维权

游戏账号卖出又找回,卖家违约需赔偿买家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游戏账号交易后卖家恶意找回构成根本违约,买家可要求返还购号款及利息。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私下交易风险极高,建议通过正规平台交易并保留证据。

【看·法】卖出游戏账号又找回,这是啥操作?

  近年来

  网络游戏账号交易

  日益活跃

  游戏账号收款卖出后

  又反悔不想给了

  仅单方退还游戏币

  还删除买家联系方式

  如此“不讲武德”

  面临何样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平台上挂卖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2025年8月,刘某通过某平台向杨某支付1100元购买该账号。款项付清第2天,杨某通过微信提出要求刘某在某平台确认收货,其再将游戏账号解除绑定。刘某确认收货后,杨某未按照约定解除游戏账号绑定,也未将游戏账号换绑至刘某名下,同时删除了刘某的微信好友。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项11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案涉账号由杨某实际掌握。虽然杨某称其已经将游戏账号换绑至刘某名下,因刘某不再购买账号,他才将游戏账号找回。但杨某并未提交账号换绑的相关证据,仅提交了刘某在游戏中付款账号游戏币的截图记录,以证明在刘某不再购买其案涉游戏账号后,他已经将案涉款项折抵游戏币返还刘某。

  另查明,某游戏存在改名机制,仅凭给付游戏币截图,无法证明刘某与杨某达成了以游戏币退还货款的合意,亦无法证明杨某已将案涉款项折抵游戏币返还刘某。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刘某通过某平台向被告杨某购买某游戏账号,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合同成立后,原告刘某向被告杨某支付了款项1100元,被告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账号,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返还款项11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刘某诉请的利息,2025年8月5日,被告杨某以删除原告刘某微信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刘某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刘某款项11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涵盖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内置的“货币”、“装备”、“宠物”等,随着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呈多发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些虚拟财产既能满足玩家的精神世界,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系卖家违反合同约定,将售出的游戏账号私下找回引发的纠纷。杨某在出卖账号后又自行找回,造成买家刘某无法实际控制使用该账号,构成违约,侵犯了刘某的虚拟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游戏账号的“虚拟性”绝不意味着权利保护的“虚无化”。广大网民在参与网络游戏相关交易时,要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慎重选择通过个人微信、QQ等私下方式交易。要严格遵守平等互易的诚信原则和平台的交易规则,厘清法律边界,唯有如此才能在虚拟世界中筑牢安全防线,切勿踩踏法律红线。

  交易过程中,双方务必签订完整规范的协议,保留购买记录、通信内容等证据,并在交易完成后立即修改账号的绑定邮箱和手机号,以防卖家恶意找回。卖家恶意找回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盗窃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一旦涉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作者:藏婷婷 王家乐)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游戏账号卖出后找回算违约吗?

答:算,构成根本违约,需返还购号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2:私下买号被找回怎么办?

答: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3: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答:受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问题4:买号没签合同能维权吗?

答: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

问题5:买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答:可以,但账号已找回通常难以强制执行。

问题6:怎么防止买号后被找回?

答:立即修改绑定手机和邮箱,保留所有交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