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合法游戏被起诉欺诈三倍索赔,法院以已取得权利方合法授权驳回

某A、广州湘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1)粤0192民初35914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A。
被告:广州湘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广州湘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被告湘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湘旺公司对其充值总金额退一赔三,共计168000元;2.判令湘旺公司赔偿车旅费、误工费共86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六月底在抖音看到关于被告经营的手机游戏《六道轮回》的广告,该游戏以《火影忍者》的情怀为噱头和买点。原告玩了几天发现该APP就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了,找到被告当时在苹果登记的公司,即“青岛莱西市数致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该司后对方否认有上架该游戏,并称公司名义为被告所盗用,并给苹果应用商店发送了律师函。后原告查找微信充值记录才发现实际收款公司为被告。后又查到被告并无《火影忍者》游戏的运营和开发版权,被告不但冒用其他公司名称上架游戏,而且所经营的游戏还属于盗版侵权,原告感觉自己就像买了冒牌的劣质商品。
湘旺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1.涉案游戏由案外人研发完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六道轮回>的批复》,同意案外人运营涉案游戏。2017年11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涉案游戏出版物号,出版物号为ISBN978-7-498-02347-6。2020年3月20日,案外人向被告出具《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大陆所有市场自行运营或授权第三方运营涉案游戏,授权期限为2020年3月20日至永久,授权性质为非独家。因此,涉案游戏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审批核准,且被告运营涉案游戏已取得权利方合法授权,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上架未经授权的游戏”的情形。同时,自涉案游戏上线运营至今,未出现任何第三方主体向APPSTORE投诉的情形,且无司法裁判机构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涉案游戏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另外,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1年7月2日曾向被告客服主张涉案游戏未取得其所谓的授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该时间点之后仍然多次登录涉案游戏并充值、消耗,能够反证其产生充值的意思表示根源于对于游戏玩法及规则的认可,并非因其主张的受到被告欺骗或诱导而充值。因此,原告以“上架未经授权的游戏”为理由主张被告构成“欺诈”,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被告“盗用其他公司信息”构成欺诈。事实上,被告并未在主观上故意使用任何第三方信息,而是被告为运营所需,经第三方主体授权使用该APPSTORE开发者账号,除该账号开发者名称显示案外人名称字样外,被告未在游戏运营的任何环节(包括游戏内主体信息显示、推广、活动、客服、收费)使用该案外人信息,该案外人名称字样并非知名,游戏用户点击、注册、登陆或充值等操作均不会受到该名称字样的影响,甚至绝大多数游戏用户根本不会关注该开发者账号名称字样。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原告在涉案游戏内注册了三个角色,分别为“那撸多”“羁绊”“找死”。其中,“那撸多”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5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充值总额为1016元,账号等级为47级。“羁绊”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5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充值总额为41318元,账号等级为118级。“找死”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4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8月4日,充值总额为330元,账号等级为34级。原告所充值获得的游戏内虚拟货币或道具被告均已足额兑换至其实际控制的账号当中且绝大部分均已消耗完成虚拟货币或道具。结合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原告多次使用升级、充值消费消耗于涉案游戏,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极大可能在于对游戏玩法、游戏设计、内部规则本身的认可,并非因APPSTORE开发者账号案外人名称字样因素而作出充值的意思表示,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不符合事实及法律逻辑,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作为职业投诉人,以游戏投诉为业,多次通过使用不同的游戏进行充值,并在充值且消耗对应虚拟货币或道具后再以不同原因要求游戏公司赔偿,并在其抖音账号上公开宣扬“粉丝破千、可以随机挑选一位粉丝,免费异地帮客户处理案件”“只要看到广告有虚假宣传的,充了钱的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钱少亦养家”“虽然不多够日常生活”等内容,企图利用游戏公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妥协心理谋取不当利益。原告除以被告为被告向贵院提起本案外,此前曾分别通过文化局及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以被告游戏宣传首冲或输入礼包码获得奖励与实际不符为由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被告运营部门负责人最初并不知晓原告向贵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考虑到金额较小且不愿花费较大人力、时间成本处理行政投诉,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主动就其角色名为“找死”的账号退还了990元作为补偿,该主动补偿行为并不等同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或自认对原告构成欺诈,仅仅只是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妥协心理而对游戏内普通玩家所作出的补偿。综上,原告非消费者,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其多次充值的行为并非生活消费,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湘旺公司提供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审批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9441号)显示,手机游戏《六道轮回》的出版单位为案外人四川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为案外人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出版物号为ISBN978-7-498-02347-6。2020年3月20日,案外人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向湘旺公司出具《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湘旺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所有市场运营其作品,通过湘旺公司官方推广渠道提供作品给手机终端用户,并允许湘旺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范围上展示授权方的作品及/或作品信息作为非商业用户的版权公示;授予湘旺公司授权游戏的运营权,湘旺公司可自行运营授权游戏,也可授权第三方运营授权游戏。授权方式为非独家。
某A系手机游戏《六道轮回》注册玩家,其在涉案游戏内注册了三个角色,分别为“那撸多”“羁绊”“找死”,并向涉案游戏共充值42664元。其中,“那撸多”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5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充值总额为1016元,账号等级为47级。“羁绊”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5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充值总额为41318元,账号等级为118级。“找死”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4日,最后登录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最后充值日期为2021年8月4日,充值总额为330元,账号等级为34级。
涉案游戏在苹果APP商店上显示的开发者为“青岛莱西市数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庭审中,湘旺公司表示因公司只有一个账号,但是要上传多个游戏,根据行业惯例通过第三方授权使用苹果商店的开发者账号,并以该账号的名义上传对应的游戏APP。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湘旺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故意等。涉案游戏已在2017年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出版,且湘旺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已取得权利方合法授权,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对于某A称涉案游戏为盗版侵权游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某A下载涉案游戏并充值是因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涉案游戏的相关信息是否正确不会影响其判断,也不会因此陷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对某A要求湘旺公司赔偿充值金额的三倍的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某A充值共计42664元,充值金额已用于游戏,根据游戏的特性,某A接受了游戏经营者即湘旺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对某A要求返还充值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6.5元,由原告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