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效
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游戏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游戏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动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游戏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动技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华动技术公司与游戏科技公司就《欢乐修仙》手机游戏的运营事情进行合作,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属于普通的商业合作,并不是著作权许可。因此,按照华动技术公司与游戏科技公司签订的《欢乐修仙》港澳台地区独家代理与发行协议的约定,应当由游戏科技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游戏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华动技术公司与游戏科技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在成都签订的《<欢乐修仙>港澳台独家代理发行与运营协议》(以下简称运营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其中第2.1.2条表述为:“产品或授权产品:即《欢乐修仙》(暂定名)Android/iOS版本(语言为简体中文版、繁体中文版)且包含其更名后的手机产品软件及后续更新版本的简称,是由乙方代理的一款可应用于Android/iOS操作系统的手机应用。”其中运营协议第27页的附件1明确表述为:“授权产品《计算机产品著作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为涉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华动技术公司称本案系普通的商业合作,并不是著作权纠纷,理由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运营协议第10.2条,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游戏科技公司有权向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游戏科技公司根据其与华动技术公司就双方争议的管辖法院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华动技术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