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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奇迹》私服牟利,一审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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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

架设《奇迹》私服牟利,一审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A、刘某B、梁某C侵犯著作权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5)钟知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A。

  被告人刘某B。

  被告人梁某C。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韩国著作权人网禅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奇迹》(MUONLINE)。

  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未取得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奇迹》游戏私服并命名为《问天奇迹》,于2012年底开始进行运营,被告人李某A负责客服,被告人刘某B负责游戏管理,以向玩家出售游戏内装备的形式进行营利。2013年7月,被告人梁某C受被告人李某A、刘某B聘用,负责该私服的客服工作。截至2013年底,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的非法所得共计2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A、刘某B各分得10万元,被告人梁某C分得1万元。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问天奇迹》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运营的《奇迹》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马XX、梁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授权书,程序登录证(韩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搜查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A、刘某B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A、刘某B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韩国著作权人网禅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奇迹》(MUONLINE)。

  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未取得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奇迹》游戏私服并命名为《问天奇迹》,于2012年底开始进行运营,被告人李某A负责客服,被告人刘某B负责游戏管理,以向玩家出售游戏内装备的形式进行营利。2013年7月,被告人梁某C受被告人李某A、刘某B聘用,负责该私服的客服工作。截至2013年底,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的非法所得共计2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A、刘某B各分得10万元,被告人梁某C分得1万元。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问天奇迹》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运营的《奇迹》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未到庭证人马XX、梁XX的证言笔录,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韩国制作权委员会出具的程序登录证、授权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奇迹》(MUONLINE)的批复,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未取得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奇迹》游戏私服并命名为《问天奇迹》进行运营,被告人李某A、梁某C负责客服,被告人刘某B负责游戏管理,以向玩家出售游戏内装备的形式进行营利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相佐证。

  (2)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在作案期间的非法经营数额。

  (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问天奇迹”服务器端程序光盘内电子数据内容与“奇迹MU”官方服务器端程序光盘内电子数据内容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

  (4)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赔偿了该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案发及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到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犯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A、刘某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A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B犯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C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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