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游戏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判游戏公司退款赔偿
刘某A与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初476号
原告:刘某A。
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A与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A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刘某A与某B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10-29的《软件系统-销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解除;2、判令某B公司返还刘某A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6万元;3、判令某B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万元)赔偿刘某A违约金。事实理由:2017年10月29日,刘某A与某B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某B公司为刘某A研发并搭建网络游戏平台,同时将该平台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也交给刘某A。双方约定的交付平台为4号平台,该版本涉及15款游戏。刘某A于合同签订当天向某B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技术开发费6万元。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届满后,某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足够数量的游戏,而且交付的游戏无法正常运作,也没有支付功能。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A向某B公司发出了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
某B公司辩称:1、某B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刘某A游戏还在内测,刘某A同意先做部分游戏;2、游戏的支付功能不属于某B公司开发义务,3、涉案合同的解除系双方原因所致。
本院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约定
2017年10月29日,作为甲方的某B公司与作为乙方的刘某A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1.1条约定:“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名称和域名为乙方进行注册、设计、研发、系统维护、升级、使用方法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甲方为乙方按照合约搭建好网络游戏平台后将平台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交给乙方,自此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系统平台,乙方自负盈亏。”5.1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网络游戏系统平台软件为4号版本;该版本包含公司约定游戏15款。”5.2条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游戏软件系统技术开发费用60000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和第一年的技术维护与技术支持费用等”。5.4条约定:“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若甲方未能及时交付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应按合约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3.2条约定:“甲方为乙方开发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络游戏平台,并负责网络平台的技术维护,保证乙方网络游戏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
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的游戏为:斗地主、百人牛牛、扎金花、跑胡子、长沙麻将、转转麻将、红中麻将、四川麻将、百人骰宝、李逵劈鱼、摇钱树、疯狂水果、金鲨银鲨、飞禽走兽、豪车俱乐部。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
2017年10月29日,刘某A通过建设银行向某B公司分两次转账6万元,同日某B公司出具《收款专用收据》一份。
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可斗地主、百人牛牛、扎金花、红中麻将、百人骰宝、李逵劈鱼、飞禽走兽、豪车俱乐部八款游戏已经交付,还交付了百家乐、水浒传、人鱼奇缘等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游戏名称不符的游戏。某B公司自认其是为帮刘某A开发赚钱的游戏,其研发的游戏也存在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长沙麻将、转转麻将、四川麻将、跑胡子四款游戏尚未交付。
庭审中刘某A认可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
某B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本院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刘某A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庭审中某B公司同意解除,故就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涉案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构成约束。某B公司向刘某A了交付八款游戏,尚有四款游戏没有交付,已经交付的游戏也存在一定问题。某B公司关于订合同前已经告知刘某A游戏还在内测,刘某A同意先做部分游戏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某B公司自认是为帮刘某A开发赚钱的游戏,这也与涉案合同约定的“运营”目的相符,故某B公司为其开发的游戏应该具备与“运营”密切相关的支付功能,但某B公司自认其并未开发以支付宝、微信等便捷方式支付的支付功能。虽然玩家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的方式进行支付,但此种支付方式既不安全也较为繁琐,难免会对玩家玩游戏造成影响,再考虑到某B公司仅交付部分游戏、交付游戏也存在可以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本院确定某B公司向刘某A返还技术研发费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按照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经超过涉案合同本金的50%,刘某A主张某B公司按涉案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万元)赔偿刘某A违约金,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某A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10-29的《软件系统-销售协议》;
二、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A技术研发费4万元;
三、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A违约金1.8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成都某B游戏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刘某A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