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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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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马某与山东嘉亿聚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191民初2685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马某。

  被告:山东嘉亿聚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与被告山东嘉亿聚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马某与嘉亿公司签订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2.嘉亿公司向马某返还预付款48000元;3.嘉亿公司承担违约金24000元;4.嘉亿公司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用13000元;5诉讼费用由嘉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某(乙方)与嘉亿公司(甲方)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定制产品合作合同》一份,约定马某委托嘉亿公司开发手机游戏软件《王者斗猎》、《传奇3D》,合同总价款800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向嘉亿公司支付48000元预付款,但嘉亿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研发。经马某多次催促,嘉亿公司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马某与嘉亿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发生纠纷,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