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特定游戏上架约定,主张欺诈撤销协议被驳

某A与上海万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沪0113民初4289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某A。
被告:上海万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上海万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金花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人民币2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房租4,600元、中介费1,150元、交通费1,16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000元;4、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型游戏代理协议》;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代理《率土之滨》《明日之后》两款手游,经前期与被告微信接洽,双方于2021年10月10日签订《企业型游戏代理协议》,原告于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6,800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前原告在被告提供的APP中未搜索到《率土之滨》《明日之后》两款游戏,原告遂与被告沟通,被告明确告知更新升级后就会有这两款游戏。后原告到上海双方签订合同,原告等待数日后,仍无法搜索到,再反复和被告沟通后方得知,被告从某该两款游戏的代理权限。原告认为,被告是否有《明日之后》和《率土之滨》这两款游戏的分发代理权,系原告决定其是否签订合同的根本因素,原告一开始就明确告知被告其想代理这两款游戏,被告在明知其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还故意告知原告其有代理权,致使原告有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表示,而签订了系争合同,故要求撤销协议。原告为前往上海与被告签订合同,支付往返交通费1,165元。为履行本合同注册公司并租赁了房屋,为此支付租金16,000元,中介费1,15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损失。
被告万氪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不存在欺诈情形,合同目的在于被告为原告提供游戏平台服务包可以让原告开展游戏代理业务,在前期沟通中已经和原告说明了合同签订的形式和服务流程,合同中也已经明示了其能代理的游戏即推广被告拥有授权的游戏,因此对于原告提到的两款游戏被告没有做出承诺一定要在服务中提供。第二,原告在开通服务以后已经代理了其他的游戏,因此他的合同目的并不仅仅是针对其所称的这两款游戏,还有其他游戏。第三,即便是原告所提到的这两款游戏,被告也已经于2021年10月左右与《明日之后》和《率土之滨》的游戏公司沟通走流程调试,现在被告已经取得了这两款游戏的代理授权。所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也无权要求返还服务费。第四,针对诉请2,诉请2的费用是原告为签订合同必须支出的费用,合同不能撤销,原告也不能主张。第五,针对诉请3,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6日,某A通过微信与万氪公司员工“后台运营@掌创互联”(微信名,以下简称“后台运营”)沟通游戏代理事宜。某A表示其主要做《明日之后》和《率土之滨》,后台运营表示可以做,又表示:“我们平台代理目前有三种模式……,第三种是企业招商型,押金26,800元,同样流水累计达到40万全退……”,某A表示:“可以的,押金什么的都是小钱不用在意,主要看的是游戏点位,你具体问问这几个游戏”,后台运营表示:“就这两个吗”、“可以上架,我们是混服”、“这个也不是针对这两款,是公司旗下所有的游戏都是包含在内的,你后续其他的游戏,包括后面上新的游戏都可以做……”。后某A在后台运营发送过来的游戏盒子中并未发现上述两款游戏,后台运营表示:“盒子这两天刚好在更新升级,明天就全部有了”、“这两个游戏的话,回头在游戏官网有的,等一下弄好技术,现在晚上都在更新啊”、“盒子里面的游戏很多是没有放进去的,大部分都是在游戏官网上面,等一下我让技术那边把它全部整理好,我发给你看一下”。之后双方又对其他事宜进行了沟通。
2021年10月10日,某A至万氪公司,双方签订《企业型游戏代理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推广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拥有授权的游戏(以下简称“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及合作期限。1.1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1.2服务费部分:乙方购买企业型游戏代理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26,800元大写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不含税费)。服务内容:管理后台+游戏官网(pc+wap)+app手游盒子+客户管理系统+logo设计+支付系统开通+线上培训+营销辅助软件+域名采购+网站备案。1.3XX公司向乙方提供本软件壹套,一个顶级域名终生商业授权,可更换域名(最终同时只服务一个域名,不可同时服务两个及两个以上域名)。即自本合同签署日起……1.6因软件具有可复制性,软件发给XX公司后不接受退款。……1.8付款及交付方式:在2021年10月10日前,乙方向XX公司缴付款:¥26,800.00(贰万陆仟捌佰元)整。1.9奖励条款:除按照协议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外,如合作期间内,乙方某一年度结算周期的推广流水金额累计达到¥400,000.00(人民币肆拾万元整),XX公司奖励款项26,800元至乙方指定账号;乙方某一年度计算周期的推广流水金额累计达到¥200,000.00(人民币贰拾万元整),XX公司奖励13,400元到乙方指定账号,按此计算方式,直至奖励上限金额26,800元……2021年10月10日当日,某A向万氪公司支付26,800元。
2021年10月15日,某A在微信中向后台运营表示:“你们这边就能最迟能不能同步进展,那几款游戏尽快对接”,后台运营表示:“已经在对接了,厂商那边排队主要是,会盯着加急的”,某A:“好,最差也尽量周一同步,延误一天耽误一天时间,我这边也等这个东西”,后台运营:“你的平台还没好吧,营业执照不好,没支付端口你也不能推呀”,某A:“所以说这几天闲的没事,去下乡遛鸟去”,2021年10月17日,某A:“你们这边和网易对接怎么样了,除了老包,新游也要搞一下,争取第一时间拿到包,我刚刚看了一下哈利波特其他平台都上架了”,2021年10月18日,后台运营:“我大早到公司和接游戏的商务部说过了”,某A:“最近是不是有款漫威游戏”,后台运营:“他们在催厂商了,主要厂商那边排队啊,都在预约出包,漫威我们有呀”,2021年10月18日,万氪公司员工:“你营业执照出来了,好快呀,对公账户开了没,一起去开掉,对公账户”,某A:“预约,你们那边能拿到原神的包?”之后,某A一直在催问何时能完成对接。2021年11月1日:“今天周一我去银行把事情办完了,公司基本没问题了,你们这边谁能负责,一句话,能拿到这两款游戏不,能是多久,不能就终止合作”……2021年12月20日,某A在“某A|企业型运营服务群”中表示:“我要的那两款游戏还没消息是吧”,徐啸@掌创互联表示:“帮您问了一下,之前对接的上游点位没谈拢,现在重新找了一个源头再对接了”……
本案于2022年3月4日开庭审理,万氪公司当庭展示其公司后台界面以证明其公司已经获得《明日之后》和《率土之滨》两款游戏的授权,某A表示页面上的确搜索得到,但不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另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企业型游戏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管理后台+游戏官网(pc+wap)+app手游盒子+客户管理系统+logo设计+支付系统开通+线上培训+营销辅助软件+域名采购+网站备案,万氪公司均已完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万氪公司是否构成欺诈。1、双方签订的《企业型游戏代理协议》约定的是由某A推广万氪公司拥有授权的游戏,服务内容为管理后台+游戏官网(pc+wap)+app手游盒子+客户管理系统+logo设计+支付系统开通+线上培训+营销辅助软件+域名采购+网站备案,协议中并未对某A代理的游戏仅为《率土之滨》《明日之后》做出约定,某A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无论事先双方如何协商,其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才是制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法律和事实依据,若某A仅需代理该两款游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载明。现万氪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自身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2、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在协议签订之前及签订之时,某A对万氪公司未获得《率土之滨》《明日之后》两款游戏包是明知的,但万氪公司应当是对会获取这两款游戏包向某A做出过承诺,而事实上聊天记录也显示在某A催促时,万氪公司也并未推诿,而是一再表示已经和厂商对接,从其当庭展示来看最终也将两款游戏进行了上架,且某A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该两款游戏的上架时间进行过约定。综上,某A认为万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进而要求撤销协议、退还服务费、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元,由原告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