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营利 电玩城老板以开设赌场罪获刑

王AA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2019)黑811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A。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2月16日本案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AA予以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王AA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管理局文化部门批准在哈尔滨市尚东辉煌城小区二期21号楼2号门市经营辉煌电玩城。一楼设有捕鱼机、丛林运动机等游戏机28台,二楼为台球厅。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AA以王春艳(王AA的妹妹)的名义在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6号楼21号门市经营超越辉煌电玩城,一楼设有娃娃机、王者荣耀等10台游戏机,二楼有捕鱼机、丛林运动会、狮子王,三楼有台球厅。该电玩城以出售游戏币和积分的形式经营,积分存入游戏卡内,将游戏卡插入具有读卡器的游戏机内,使用卡内积分进行游戏,剩余积分可以返回到游戏卡内。经鉴定,送检的58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
2017年12月15日13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超越辉煌电玩城、辉煌电玩城的游戏机等58台,有8人正在玩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AA以营利为目的,设置58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AA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王AA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AA经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文化部门批准在哈尔滨市尚东辉煌城小区二期21号楼2号门市经营辉煌电玩城(法定代表人王AA)。一楼设有捕鱼机、丛林运动会、拍拍乐、娃娃机等游戏机28台,二楼为台球厅。雇佣柳广军为收银员,负责收银和日常生意。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AA以王某(法定代表人王某,系王AA的妹妹)的名义在位于哈尔滨香坊区永泰城6号楼21号门市经营超越辉煌电玩城,一楼设有娃娃机、王者荣耀等游戏机,二楼有捕鱼机、丛林运动会、狮子王,三楼有台球厅,游戏机合计30台。因王AA欠王某钱,便以王某名义开的超越辉煌电玩城,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电玩城的设备是王AA出资购买的,王AA雇佣王世杨为收银员,暴某、高某为维修工,孙某负责做饭兼游戏卡充分业务,每充1000分,获利1元。超越辉煌电玩城、辉煌电玩城以出售游戏币和积分的形式经营,一枚游戏币为0.5元,用游戏币或用积分均可以使用游戏机打游戏,积分存入游戏卡内,将游戏卡插入具有读卡器的游戏机内,就可以使用游戏机,剩余积分可以返回到游戏卡内。经鉴定,送检的游戏机,均具有上分、退分、押分的赌博功能,数量为30台;均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数量为28台。
2017年12月15日13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超越辉煌电玩城、辉煌电玩城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58台,有8人正在玩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查获涉赌人员8人,赌资人民币7850元。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AA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王AA的户籍证明、超越辉煌电玩城资料复印件、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王某、周某、孙某、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AA的供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A以营利为目的,在开设的电玩城营业场所内设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丛林运动会等游戏设备,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AA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AA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任正中
审判员 马宝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