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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墟》状告《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侵权,疑因所提诉讼请求不当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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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获得的被诉五款游戏,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昆仑墟》状告《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侵权,疑因所提诉讼请求不当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  号: (2018)粤0192民初1号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狐公司)与被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被告柏际公司申请追加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侠之谷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深圳侠之谷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11月17日和11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菲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柏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前会议,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前会议,被告柏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参加了第二次庭前会议。2018年12月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菲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柏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用13600元,共计63600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联合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三被告的官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作品为:一是由《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的作品属于类电作品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二是82幅美术作品,分别为24幅角色及技能美术作品、4幅场景美术作品、47幅UI界面(用户界面)美术作品以及7幅道具美术作品。原告明确被告侵犯其作品的权利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菲狐公司获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442544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昆仑墟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原告菲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登记号为2016SR263927。2017年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审批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1771号的《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的批复》。2017年8月29日-2018年4月24日期间,原告菲狐公司先后获得《昆仑墟》游戏中18幅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菲狐公司为创作完成《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投入了巨额的研发成本。自2017年6月上线以来,原告菲狐公司已耗费近2亿元对《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同时该游戏获得了游戏行业、游戏玩家的广泛好评。在腾讯应用宝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的排名榜中,《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的月总收入、月总下载量几乎每月均名列前十,甚至前五。经原告统计,《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注册账号数现已超过一亿个,银行流水现已超过十亿元。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华网主办的“共筑责任,护航网游——2018中国游戏盛典活动”中,《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获得“2017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2017年度十大最火热手机游戏”两大奖项。由此可见,《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本身以及游戏中的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作品在游戏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原告发现被告柏际公司运营的《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五款游戏严重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五款游戏在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原告《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基本一致。更严重的是,自上述五款游戏于2018年1月上线以来,广大游戏玩家对原告《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与被告运营的上述五款游戏产生混淆误认,导致原告的大量游戏用户被分流,使得原本属于原告的市场份额被上述五款游戏侵占。据被告柏际公司称,上述五款游戏系由一款名为《醉美人》的游戏改名而来。《醉美人》游戏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均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为了满足不同推广渠道的需求以及获取更大收益,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柏际公司达成联合运营协议,并将《醉美人》游戏改名为上述五款游戏名称。实际上,改名后的五款游戏由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被告柏际公司联合运营,共同分享收益。原告发现上述侵权情况后,立即到公证处对上述五款游戏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双方的游戏展开详细比对。从游戏的整体来看,三被告上述五款游戏的游戏等级、整体画面、故事情节、故事结果与原告《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的游戏等级、整体画面、故事情节、故事结果高度一致,尤其是故事情节及故事结果竟几乎一模一样。从游戏的素材来看,三被告上述五款游戏中人物的职业、衣着色调、武器、技能以及技能造成的结果,场景的图案、布局,UI界面的布局、图标、数值、文字描述,道具的形状、功能与原告《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的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在比对过程中发现,上述五款游戏的确就是同一款游戏,仅游戏名称不同。

  《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本身及其中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是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由游戏人物、游戏伙伴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故事情节而呈现出连续画面所构成,《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整体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中的元素属于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退一步说,即使《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整体不属于类电作品,也应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原告菲狐公司是《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及其中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此享有著作权。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五款游戏中使用原告菲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并且联合被告柏际公司共同运营与《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上述五款游戏,侵犯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首先,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中的作品及运营《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由于三被告不对外披露上述五款游戏的任何数据,原告无法确切核实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原告菲狐公司已经耗费近2亿元人民币对《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进行大量宣传推广,被告至少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最后,《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商业声誉及游戏品牌地位,三被告理应在各大知名媒体上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同意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昆仑墟》游戏前81级的升级过程为“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1.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内容整体不属于“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构成“其他作品”的基本条件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游戏未被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列入其他作品的范畴,社会公众无法知晓其权利边界,司法机关也无法明确其侵权比对方式,无从保护,游戏不属于“其他作品”。2.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昆仑墟》前81级升级过程也不属于“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规定,“类电作品”应当具有“介质固定性”,这是区别于曲艺、杂技、舞蹈等作品的重要特征。同时,为了与录像制品相区别,“类电作品”应当具有类似于导演的“自主创作性”的特征,即连续画面是在固定介质的操作者控制之下形成。而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游戏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特征。首先,游戏的基本特性就是不同玩家的参与会产生不同的连续画面,即使是“自动寻路型”的游戏,因玩家选择的游戏角色不同、游戏进度不同,相同的时间周期内呈现出来的画面不同。且玩家拥有中断“自动寻路”的权力,所产生的连续画面也必然不同。同时,“自动寻路”仅针对主线任务,主线任务进行到一定阶段,因等级等条件不足时,自动寻路必然中断,只能交由玩家选择其他玩法或支线任务,导致产生的连续画面不同。另外,由于游戏时常更新,连续画面也会随之产生变化。因此,如果将游戏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将产生“一次创作、一个内容但形成多个作品”的情形,与“介质固定性”特征也是不符的。其次,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游戏81级的升级过程是其主张权利的《昆仑墟》游戏2000多级当中的不足3%的内容,这不足3%的内容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作品。再次,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权利的内容是多种元素的组合,多种元素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是随意的组合,所以也不具有创作性。游戏的运行机制是软件程序根据玩家的指令调用资源库的元素,游戏厂商虽然开发了软件程序和资源库的元素,并设定了指令与资源库元素之间的调用关系,但何时调用需要玩家发出指令,游戏厂商不能控制,这是不同玩家甚至是同一玩家在不同时期操作出来的连续画面不同的根本原因。既然如此,游戏厂商没有能力对连续画面的形成进行控制,不具有“自主创作性”的特征。就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昆仑墟》游戏而言,有三种角色可供选择,游戏中有不同的服装、武器、翅膀、坐骑、神兽、伙伴,玩家可选择多个组合方案形成不同的角色形象;游戏中还有多种副本、地图、怪物,玩家可自由选择进入不同的场景;游戏还可以组队、对战,玩家可选择不同的队友和对手;游戏角色还拥有多个技能,玩家可自由选择技能的释放顺序。以上种种,均会形成不同的连续画面,使得游戏不具有“介质固定性”和“自主创作性”,不符合“类电作品”的特征。既然游戏整体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根据“知识产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游戏整体也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不具有独创性,系抄袭在先游戏的抄袭之作,原告菲狐公司不享有权利。《魔法王座》网页及客户端双端游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测试,早于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内容的发布时间。而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内容与《魔法王座》在UI设计、数值、玩法、美术效果、动画效果等基本完全一致,已经构成了对《魔法王座》游戏的抄袭。该游戏的职业设定分为剑士(圣剑士)、射手(猎魔人)、法师(元素师),在玩法方面,有“觉醒变身”“神翼飞行”“神器”“坐骑”神阶、麒麟臂、装备升星、装备打造、宝石镶嵌、道具合成、装备强化、日环任务、成就系统,副本又分为经验副本、金钱副本、材料副本、组队副本,玩法中又有资源追回、离线经验、每日签到、等级礼包、一元首充等,又有世界boss、定时活动等等。这些内容在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中都有,且以相同的方式呈现,UI设计也基本相同。在剧情设定上,两游戏开局均在一悬崖边上杀龙,且龙都攀在悬崖上。因此,游戏整体方面,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已被在先公开发表的游戏公开,不具有独创性。同时,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中,在游戏地图等方面,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地图也已被在先的游戏公开,如戏雪山庄,已被2015年公开发表的《少年四大名捕》所公开。在游戏内饰物方面,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也已被公开,如时节岭中的灯笼,已被2016年公开发表的《少年群侠传》所公开。因此,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无论是整体还是游戏元素,都已经被在先游戏所公开,并且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所有原告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已构成对在先游戏的抄袭,没有独创性。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内容,其形成时间晚于被诉游戏公开发表的时间。被诉五款游戏为《醉美人》的改名游戏,而《醉美人》游戏在2017年5月10日就已经公开发表,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昆仑墟》游戏内容于2017年6月之后才公开发表,所以被诉五款游戏的公开时间反而早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的时间,所以被告不存在接触可能性。如果构成了实质性相似,那么也是原告侵害了被告的相应权利。

  被诉游戏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内容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当结合作品类型进行判断。首先,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82幅游戏截图,仅仅是截图,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所以就不属于美术作品。同时也与在先游戏的相应界面的相应截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假定原告对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的主张成立,那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应是“独创性保护原则”,即仅指权利人作品中有独创性部分的相似,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表达,不纳入实质性相似比对的范围。具体到电影或类电作品,比对的内容一般包括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故事主线及画面与前述内容的配合所体现出来的个性化选择,而单一的人物设定和单一画面不属于“类电作品”作品的保护范围,否则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无法与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相区分。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内容而言,已被在先游戏公开的内容应当剥离,剩下的区别于在先游戏的内容正是被诉游戏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游戏内容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未侵犯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如上所述,原告菲狐公司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所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整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更谈不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但如上所述,被诉游戏的公开发表时间反而早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的发表时间,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发表时间在前,没有接触可能性。再者,复制权是指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置于网络服务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是游戏纠纷,而游戏由计算机软件和资源库组成,且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资源库是表皮,被诉游戏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内容完全不同,即使资源库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也不存在将游戏整体复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当然也不存在将游戏整体置于网络服务器的行为。最后,被告柏际公司作为运营商,履行的是推广和代收款的合同义务,没有接触游戏软件及其资源库,当然不存在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六、若构成侵权,被告柏际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应得获利仅为157945.6元,考虑到涉嫌侵犯的假定成立的知识产权的独创性程度和在整个游戏中的贡献率,赔偿额应远远低于此数额。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仅占全部游戏内容的不足3%,并且绝大多数内容都是抄袭在先游戏,因此即使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占据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获利的3%,也就是5000元。对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由于本案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菲狐公司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被告柏际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前81级游戏画面及82幅美术作品并非原告菲狐公司独立创作,游戏元素和整体剧情不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原告菲狐公司不享有前81级游戏整体及82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通过三被告的充分举证,原告《昆仑墟》游戏当中角色形象、角色搭配、角色的技能效果和技能说明,甚至是文字数值,UI界面的布局、按钮位置等大量核心元素与在先公开发表的《魔法王座》游戏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抄袭痕迹十分明显。特别需要指出两点,原告游戏UI界面中主角的连弩技能已经被在先《魔法王座》游戏的雷击技能完全公开,另外,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武者玄翼的羽翼道具被《魔法王座》游戏相关羽翼界面完全公开。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中有74幅被《魔法王座》游戏公开,有4幅被《少年群侠传》游戏公开,3幅被《少年四大名捕》游戏公开,抄袭比率高达97%。(二)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前81级游戏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构成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81级游戏整体画面当中与NPC(非玩家角色)对话或打怪升级的玩法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部分,涉案81级游戏整体画面中的NPC游戏形象和角色形象来源于真实历史或历史名著的公有领域内容,涉案游戏当中的对话内容极为简单,各个对话的联系度比较低,无法呈现鲜明的人物性格、清晰的故事情节以及完整的发展脉络,总体上难以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远远达不到一款原创游戏对于剧情的要求。(三)原告菲狐公司主张其独立创作《昆仑墟》游戏,但其仅能提供不到20%的创作过程,80%的创作过程完全无法提供,即便是其中20%的创作过程,其所谓的创作过程无非是将在先游戏或者在先界面作为样板进行抄袭,结合三被告提交的在先游戏的视频和媒体报道,恰恰可以证明原告《昆仑墟》游戏在整体和细节上均涉嫌抄袭。

  二、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版本为2018年4月27日公证的版本,其提供的底稿文件的创作修改时间与其提交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版号登记文件上的时间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原告菲狐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内容是何时发表的,以及早于被告的涉案游戏,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接触原告游戏的可能。

  三、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涉案游戏的内容要在思想范畴的内容、公有领域内容、有限表达、抄袭在先游戏《魔法王座》等相关游戏的内容,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才能与被告游戏相比。经过比对,被告认为原被告游戏差异较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不侵犯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复制权是以复印及印刷每一张作品形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被告柏际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对同一行为同时主张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四、被告柏际公司作为代理运营方,已经举证证明涉案游戏拥有合法来源,事先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充分审查涉案游戏的权属、审批资料以及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关联关系,事后已及时下架并停止运营,主观上不知道存在侵权行为,客观上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或者类比《商标法》或是《专利法》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被告柏际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诉五款游戏上架运营时间不足半年,充值金额非常少,被告柏际公司作为代理运营方在扣除渠道费、通道费、税费等有关推广成本之后,实际收益甚微。同时,本案原告菲狐公司在庭前会议中确认以被告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柏际公司在法院要求披露有关财务数据的第二天即提交涉案游戏的注册人数、充值流水、付费人数及付费金额的真实数据,考虑到原告涉案《昆仑墟》游戏涉嫌大量抄袭、独创性部分较少的因素,被告即便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也应远远低于被告的收益。最后,原告菲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主张人身权利,被告无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被诉五款游戏均是下架的状态,这五款游戏中的三款均是在诉讼发生前被告柏际公司因这三款游戏的收益过少和系统的原因主动下架了,还有两款游戏是在诉讼发生后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主动下架。在这过程中,原告菲狐公司从未向被告发送过任何通知函件。被告柏际公司下架并不必然认为该五款游戏就是侵权的游戏。

  本案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动漫设计、信息服务业务等。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成立,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于2014年6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被告柏际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等。

  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有关原告《昆仑墟》游戏的事实

  (一)《昆仑墟》游戏权属及运营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菲狐公司,上线运营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9月19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昆仑墟手机游戏软件[简称:昆仑墟]V1.0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菲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17年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拟同意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

  3.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菲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将《昆仑墟》的运营权全权授予原告菲狐公司,并约定在授权期限、授权区域内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自行运营《昆仑墟》,亦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运营《昆仑墟》,授权期限为50年(2017年2月22日起至2067年2月21日止)。

  4.《昆仑墟》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查询。《昆仑墟》于2017年7月13日经原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载明出品单位为原告菲狐公司,运营单位为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运营单位信息列明十家运营单位以及对应的许可证号、授权起止时间。其中,运营最早的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开始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5.原告菲狐公司与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成结算确认函以及九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9月,原告菲狐公司与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内《昆仑墟-斗破风云》游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比例的分成收益进行盖章确认。2017年11月23日,原告菲狐公司向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批复》、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认可;对《授权书》以及分成结算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开发时间仅是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开发时间,与游戏内容无关,无法证明游戏内容的创作、发表时间;第二,《批复》中载明运营单位为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所主张的游戏的运营单位为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两者属于同一款游戏;第三,《授权书》中载明的授权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而《批复》上载明“2017年2月24日印发”,即在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未获得批文之前便已授权原告,因此不认可该证据;第四,《批复》载明的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游戏内容审查的批文发布日期是2017年7月13日,均为行政许可文件,无法证明游戏的实际上线时间;第五,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公司,两者均是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能确认分成结算确认函的真实性,且该确认函上所载明的游戏名称并非涉案的《昆仑墟》游戏,因此无法证明《昆仑墟》的上线时间。

  原告菲狐公司回应称,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代理原告菲狐公司申请《昆仑墟》游戏出版物号的代理单位,在获得批复后再将该游戏全权授权给菲狐公司,这是游戏行业内的常见做法,且为了使权利不出现真空期,才以批复作出的日期为授权日期。

  对于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批复》、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授权书》及分成结算确认函,原告菲狐公司提交了原件,并且与《批复》及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查询内容相互印证,三被告未能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亦予以认可,并确认上述五份证据载明的事实。

  (二)《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内容

  原告菲狐公司提交(2018)粤广南方第025879、025881号两份公证书及公证视频以证明《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内容。

  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7日,原告菲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业勤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对《昆仑墟》游戏的下载、安装、运行过程进行公证。陈业勤使用自行携带的平板电脑(公证员在陈业勤操作前已对该平板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连上公证处的专用无线网络,访问“quxuan.com”进入到“趣炫游戏”的页面,下载并安装《昆仑墟》游戏,分别选择名为“富察凡菱”的“游侠”角色、“福鹏翼”的“天刺”角色、“巨宜民”的“剑客”角色进入游戏页面,并对游戏过程进行实时截屏。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上述游戏过程中的相关操作拍摄视频录像。截屏图片及录像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对该两份公证书及公证视频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公证的《昆仑墟》游戏是从趣炫网络下载、安装、运行,而趣炫网络是原告的独资股东,不排除游戏内容经过修改,也不能排除公证时的游戏内容晚于被诉五款游戏的游戏内容公开发行;且相关的游戏界面等已经被在先游戏公开。被告柏际公司对公证书及公证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公证时下载《昆仑墟》游戏的趣炫网络并非《批复》中所载明的运营单位,其所使用的设备和AppleID为其单方提供,并非公证处提供,且游戏的界面、布局、玩法等已经被在先游戏所公开。

  对于上述两份公证书,本院认证如下: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原告菲狐公司代理人自带的设备和账号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符合公证要求。公证书所载明的《昆仑墟》游戏虽然是从趣炫网站下载,但趣炫网站的运营主体为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昆仑墟》游戏在文化部备案的运营单位信息一致。三被告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证据,故对该两份公证书及所附公证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公证书所附的录像视频显示,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88级,均为“挂机中”的状态,玩家只需偶尔点击选择的任务,无需进行其他操作。从分别创建的主角“天刺”“游侠”或“剑客”进入游戏,所运行的游戏画面仅在角色形象以及与角色相关的技能、道具、配饰、服装等方面产生变化,游戏从第1级到第88级的发展不因角色的变化而变化。因原告菲狐公司只主张公证时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故本院只审查前81级游戏画面,并将分别进入游戏的三个角色“天刺”“游侠”或“剑客”统称为主角(视频内容见附件1)。

  《昆仑墟》游戏前81级中分为主线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挑战,其中穿插于主线任务之中的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挑战目的是为了快速提升人物的等级,而主线任务所设定故事背景是在北宋年间,金兵南下,主角的身世不明,想要寻找自己的身世。后主角在指引下找到武松以寻求帮助,同时武松也需要找高俅报仇,因此主角与武松共同展开冒险的旅程,推动故事的发展。

  (三)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中82幅美术作品的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均为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截屏画面(画面内容见附件2):

  1.《昆仑墟》游戏中的角色及技能图24幅:角色“游侠”2幅及其技能“凤舞霓裳”“百鸟朝凤”“百步穿杨”“暴雨梨花”的解锁图标4幅、技能“连弩”“凤舞霓裳”“百鸟朝凤”“百步穿杨”“暴雨梨花”的效果图5幅,角色“剑客”2幅及其技能“巨阙”“席卷八荒”“控鹤擒龙”“十殿阎罗”的效果图4幅,角色“天刺”2幅及其技能“龙胆”“乱云逐风”“千军定”“沧海游龙”“落雷惊鸿”的效果图5幅;

  2.场景图4幅:福泽镇、时节岭、听风谷、戏雪山庄;

  3.UI界面图47幅:“羽翼界面”“超值首充界面”“每日跑环任务界面”“试炼副本界面”“日环任务界面”“除魔任务完成界面”“恭喜达成成就界面”“伙伴界面”“觉醒预告界面”“神力觉醒界面”“攻击圣物界面”“在线奖励界面”“每日签到界面”“等级礼包界面”“离线经验界面”“主线副本界面”“组队副本界面”“BOSS界面”“练级谷界面”“跨服战场界面”“群雄争霸1界面”“群雄争霸2界面”“群雄争霸3界面”“胜者为王界面”“日进斗金界面”“VIP1界面”“VIP2界面”“七日投资界面”“等级投资界面”“充值界面”“每日累充1界面”“每日累充2界面”“每日累充3界面”“每日累充4界面”“商城界面”“战阶界面”“变强界面”“外观界面”“我的队伍1界面”“我的队伍2界面”“强化界面”“宝石界面”“每日首充界面”“开服活动界面”“坐骑界面”“进阶1界面”“进阶2界面”;

  4.道具图7幅:底座、绝版神装兵器、幻彩神翼、百鸟朝凤之翼、武者玄翼、紫龙、灯笼。

  为证明其为所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菲狐公司提交了底稿图75幅(原告主张每个角色的2幅图来自同一底稿图、“每日累充1-4”“进阶1-2”UI界面分别使用的是同一份底稿图)和部分底稿图的创作过程图。75幅底稿图的文件属性中所显示的修改时间范围从2017年1月7日到2018年11月20日。原告菲狐公司主张底稿图的实际完成时间早于“属性”所显示的修改时间。创作过程图包含“变强界面”“充值界面”“等级礼包”“等级投资”“伙伴界面”“强化界面”“群雄争霸1”“胜者为王”“在先奖励”“主线副本”共10幅UI界面过程图;场景“听风谷”的原画及模型建立过程图;道具“弩”的过程图;角色“游侠”“剑客”“天刺”的过程图;“剑客”的技能“席卷八荒”、“天刺”的技能“沧海游龙”、“游侠”的技能“百步穿杨”的过程图;道具绝版神装兵器的过程图。

  三被告对底稿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第一,底稿图的电子数据均来源于原告菲狐公司,无法验证真实性,且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图片时间不具有客观性,可以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间来达到修改图片时间的目的,原告菲狐公司不能证明创作时间早于被诉五款游戏的创作完成和发表时间;第二,创作过程与抄袭过程无法区分,原告菲狐公司所提交的创作过程图中载明的创作过程首先是策划部门提出需求,但其需求指的是参考图和参考游戏,因此原告菲狐公司所谓的创作过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创作,是在在先游戏的基础上进行临摹,被告已经提交大量《昆仑墟》游戏与在先游戏相近似的画面,因此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创作过程是抄袭过程;第三,部分UI界面的创作过程中载明提出需求时间显示为2016年11月21日,结合原告称游戏需要10个月的创作才能上线,与原告菲狐公司所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时间自相矛盾;第四,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的美术作品在构图、颜色配比与《魔法王座》游戏的相应图片相同,部分场景完全抄袭在先游戏的配图;且原告菲狐公司仅仅提交18个创作过程图,其余的均没有创作过程图,因此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菲狐公司所提交的底稿图及部分创作过程图不能证明原告菲狐公司对其所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菲狐公司回应称:第一,由于原告菲狐公司搬迁、设备升级等原因导致部分底稿图没有提交,但原告菲狐公司已提交部分游戏元素的过程图、底稿图、《昆仑墟》游戏的审批文件,在被告未能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原告菲狐公司是《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第二,游戏元素的创作过程中有参考其他游戏是借鉴与创新的过程,属正常现象,不能因此认定原告菲狐公司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三、有关被诉侵权游戏的事实

  (一)《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权属及运营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及三被告均提交了证据以证明《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权属及运营情况:

  1.《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以及《关于正版<醉美人>手机游戏联合运营的说明》。2018年1月29日,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柏际公司签订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就《醉美人》游戏开展联合运营合作以及运营收益分成的事宜达成一致。2018年8月30日,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柏际公司共同出具《说明》,载明双方根据《联合运营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醉美人》游戏的联合运营,允许被告柏际公司对《醉美人》游戏进行商业化改名,并确定因不同渠道推广的需要将《醉美人》改名为《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醉美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查询页面、《醉美人》游戏版号查询页面。侠之谷醉美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开发完成日期是2017年5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3.《醉美人》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页面。《醉美人》游戏于2018年1月15日经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载明出品单位为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运营单位为深圳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运营单位信息列明十家运营单位以及对应的许可证号、授权起止时间。其中,最早运营的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珠海市魅网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开始时间均为2018年1月1日。

  对于上述证据中所载明的内容,原告菲狐公司陈述只能确认《青云灵剑诀》这被诉五款游戏是三被告共同运营开发的,但不能确认这五款游戏来源于《醉美人》,因为三被告均未提供《醉美人》游戏的内容与涉案五款游戏的内容是一致的证据。对此,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认为其加入诉讼的唯一原因就是原告菲狐公司主张被诉五款游戏与《醉美人》游戏是同一款游戏,如果原告菲狐公司认为被诉五款游戏与《醉美人》游戏不是同一款游戏,则应当撤回对该两公司的起诉。

  被告柏际公司提交了被诉五款游戏上下架时间的系统截图页面,显示《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5日,《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4日,《青云灵剑诀》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15日,《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9日。

  (二)被诉五款侵权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的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为主张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相关角色及技能、UI界面、场景、道具与《昆仑墟》游戏前81级的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提交了(2018)粤广南方第025880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25882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25883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25884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25885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25886号公证书共六份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业勤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由陈业勤使用自行提供的平板电脑(公证员在操作前已经进行抹除数据及恢复出厂设置等清洁性检查)及公证处专用无线网络分别下载、安装被诉五款游戏,并分别在“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中创建名为“秦曼寒”的“翎羽”角色、名为“闪烁”的“枪圣”角色、名为“临风祈祷”的“剑侠”角色,在“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创建名为“花之南”的“翎羽”角色,在“青云灵剑诀”创建名为“祁夏珍”的“翎羽”角色,在“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创建名为“纪映儿”的“翎羽”角色,在“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创建名为“初珍”的“翎羽”角色,进入游戏页面,并对游戏过程进行实时截屏。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上述游戏过程中的相关操作拍摄视频录像。截屏图片及录像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对上述六份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原告菲狐公司的证明目的,其认为被诉五款游戏由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独立开发创作,未侵害他人的权利。被告柏际公司对上述六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认为原告代理人在公证时所使用的设备和AppleID为其单方提供,并非公证处提供。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原告菲狐公司代理人自带的设备和账号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符合公证要求。被告柏际公司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证据,故对该六份公证书及所附公证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公证书所附的录像视频显示,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88级,均为“挂机中”的状态,玩家只需偶尔点击选择的任务,无需进行其他的操作;在同一款游戏分别创建的“翎羽”“枪圣”或“仙侠”角色进入游戏,所运行的游戏画面仅在角色形象以及与角色相关的技能、道具、配饰、服装等方面产生变化,游戏从第1级到第88级的发展不因角色的变化而变化,除部分日环任务和除魔任务的任务对象不一致外,其他均一致。(视频内容见附件3):

  被诉五款游戏前81级的游戏画面分为主线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挑战,其中穿插于主线任务之中的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挑战目的是为了快速提升人物的等级,而主线任务所设定的故事背景是主角与凌啸天等人之间修仙、寻宝、探险的仙侠故事。

  四、原告《昆仑墟》游戏与被诉五款游戏的比对情况

  (一)《昆仑墟》游戏与被诉五款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比对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被诉五款游戏前81级与《昆仑墟》游戏前81级的相应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提交了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表(表格内容见附件4)。比对表将《昆仑墟》游戏与被诉五款游戏的相应等级从场景、人物、情节、结果四方面进行比对,得出每一对应等级的比对结果,并最终得出被诉五款游戏与《昆仑墟》游戏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对该比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游戏中的故事情节等均不相同,原告菲狐公司没有将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进行比对,仅是针对任务奖励(金钱和经验)以及人物站在什么地方接任务,比对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被告柏际公司同意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的质证意见,并补充认为原告菲狐公司所比对的内容体现的仅是与NPC对话以及打怪升级,为思想范畴,属于公有领域和有限表达。

  为了可以更加直观地比对,现将原被告游戏前81级的画面内容具体描述如下,并以左右列表的方式予以呈现如下:

《昆仑墟》游戏前81级 《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前81级
场景——听风谷 主角从屋顶跳了三下落到一个平台上,出现了受惊的麋鹿,主角击败5只受惊的麋鹿后,飞到山上,一个神秘女子说:“醒了,你别管我是谁,我只是来告诉你,前方埋着一块玉牌,那玉牌与你身世有关。”,主角升到2级,获得铜钱*4319,解锁凤舞霓裳(乱风逐云、席卷八荒)技能。 场景——连云镇 主角从屋顶跳了三下落到一个平台上,遇到天剑阁弟子,主角击败3个天剑阁弟子后,飞到小山丘上,一个神秘人说“醒了?你这体质还真是有点意思,小家伙不要问我是谁?前面有块佩饰,戴着它。等你变强大了,你会知道你的身世的。”主角升到2级,获得铜钱*4319,解锁万箭齐发(通天龙卷、烈焰风暴)技能。
主角随后飞下山到屋顶上,采集玉牌,采集完后,就听到陌生人说“那是什么!!!!”主角升到3级,获得铜钱*2773,解锁百鸟朝凤(千军定、控鹤擒龙)技能。 主角随后飞下山到屋顶上,采集天魂玄印,采集完后,就听到小师妹说“大师兄,大事不好啦!大事不好啦!”主角升到3级,获得铜钱*2773,解锁凤翔九天(涡流打击、龙抓手)技能。
陌生人接着说“那是什么!槽糕!金军冲下山林,若没人制止,他们会践踏村庄的!”主角升到4级,获得铜钱*2321。 小师妹接着说“天剑宗听闻我们有惊雷剑尊留下的宝物,于是偷袭我们宗门,现在赶紧回去帮忙吧!”主角升到4级,获得铜钱*2321。
主角飞下落到门前,遇到弓箭手,击败5个弓箭手后,主角飞到一个小山坡上,找到王文卿,王文卿说:“幸得少侠及时出手,我叫王文卿,现在蛮夷入侵,战火蔓延。不好!前方那人恐怕来者不善。”主角升到5级,获得铜钱*3612,开启新功能(圣物)。 主角飞下落到另外一个平台,遇到轻云蝶仙,击败5个轻云蝶仙后,主角飞下平台找到炎墟道长,炎墟道长说“你总算来了,为师在此等候多时了,不过这些天剑宗的使者气息有点不对,我们要赶紧阻止他!”主角升到5级,获得铜钱*3612,新功能开启(法宝)。
主角跑到一个莲花状圆平台,BOSS来袭(听闻金族有一种秘术,能让施术者拥有毁灭世界的力量,只是秘术反噬,施术者也将永久变成流着黑血的妖魔,一定要趁其力量未完全苏醒时打败他,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很多带火的石头砸向主角并出现BOSS(一条魔龙)。主角经过苦战打败了魔龙后,到船上找到王文卿,王文卿说:“有个女子委托我带给你一句话,真相只可寻。前方有位壮士,他也许可以给你帮忙。”主角升到6级,获得铜钱*2283。 主角跑到一个莲花状圆平台,血怒魔龙出现(他身上魔气涌动,双目煞红,原来他早就放弃了内心的自我,选择遁入无尽的深渊中!来换取可怕的力量)。主角经过苦战击败魔龙后,主角去找回炎墟道长,炎墟道长说“这个褐色卷轴你拿着,上面记载了惊雷剑尊这一辈子所游历过的所有地方,为师还有一些事情要去调查,这个就交给你了。”主角升到6级,获得铜钱*2283。
主角到一艘船上找到武松,武松说:“我叫武松,擒住方腊的那个。我也有要事在身,也许我们可以合作。不过你要让我知道你的能力。”主角升到7级,获得铜钱*2076,获得原地复活丹*2,解锁百步穿杨(沧海游龙、千斤坠)技能。 主角找到凌啸天,凌啸天说“我叫凌啸天,我只是暂时在听剑阁学习,我来自天魂大陆古势力凌家,我需要历练来磨练自己,拿回属于我的东西。”主角升到7级,获得铜钱*2076,获得原地复活丹*2,解锁穿云追月(水龙吟、力拔山兮)技能。
主角离开船,遇到山鹰围攻,击败5只山鹰后,主角找回武松,武松说“你武功不错,我愿意和你结伴。前方有几个官府的走狗,你帮我从他们身上找些线索。”主角升到8级,获得铜钱*3923。 主角离开,遇到天剑阁护法围攻,击败5个天剑阁护法后,主角找回凌啸天,凌啸天说“你的武功很扎实,我认你这个朋友了。今后我们俩一定会在这片大陆闯出自己的天地。”主角升到8级,获得铜钱*3923。
主角就去与官府交手,打完后,又跑回去找武松,武松说“做的不错!你再去帮我问个证人吧,你相貌出众,他们对你更容易放下戒心。”主角升到9级,获得铜钱*4487。 主角遇到剑宗执事,打完后,跑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真的可恶,每想到这些所谓的名门正派都是些伪君子,清风观才是真正的幕后主谋。”主角升到9级,获得铜钱*4487。
主角离开找到宫女,宫女说“你长的真好看~我悄悄告诉你,宋大人其实是饮鸩而亡的!他饮酒的杯子还被我扔到这附近了呢。”主角升到10级,获得铜钱*4438,获得装备斩铁头盔。 主角离开找到炎影真人,炎影真人说“做的不错!不过以你现在的实力而已,去清风观讨回公道恐怕是有点困难,不过我这边有东西可以助你。”主角升到10级,获得铜钱*4438,获得装备问水头盔。
主角去附近采集杯子,采集完后,宫女说“其实这杯子不是宋府的……啊!我不能再告诉你了,就算你长的好看也不行!你想知道就去问小陈吧。”主角升到11级,获得铜钱*2815。 主角去采集仙石,采集完后,炎影真人说“这个仙石,老实说我也不知道它有什么作用,不过以我的力都无法炼化它,这个石头肯定有不一样的地方。”主角升到11级,获得铜钱*2815。
主角离开找到小陈,小陈说“这杯子可是太尉府上的东西!高太尉知道么,陛下的大红人!咦?青云观的人怎么在这?”主角升到12级,获得铜钱*5887。 主角离开遇到陶琉璃,陶琉璃说“这位仙人,你帮帮忙吧,那清风观的仙人们强掳少女,我是拼了命才逃出来的,帮我救救我的姐妹吧。”主角升到12级,获得铜钱*5887。
(据说,上神们会选中一人作为载体,以便现身人世)主角变身(帝王觉醒?变身),(而被选中之人也可在需要之时召唤上神,获得强大的力量)变身后的主角跳至更高的平台(想不到,古书上记载的竟然是真的),与青云观高手和青云观弟子交手,(而我就是那个被选中的人),击败几个青云观高手和弟子。主角变回来,青云观弟子说“啧!还挺厉害。哼,有种你就到福泽镇去,外面的世界,可是很精彩的!哈哈哈!”主角升到13级,获得铜钱*4921。 (传说中九幽大陆曾有些英雄死后化为仙灵寻找仙缘)主角觉醒变身,变身后的主角飞到另外一个平台上,遇到几个清风观高手(当有人被选中时,他将可以让仙灵觉醒化身于此,这些传说居然真的在仙界实现了),击败几个清风观高手,新功能开启(觉醒)。主角变回来,清风观弟子说“小样身手还挺厉害的,这次我们认栽了,不过你说的那些我们都不是很清楚。”主角升到13级,获得铜钱*4921。
场景——福泽镇 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福泽镇,找到武松,武松说“大哥果然是被高狗贼所害!至于你说的青云观我不是很了解,或者,你可以问问那个道士?”主角升到14级,获得铜钱*5723。 场景——灵阙空 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灵阙宫,找到凌啸天,凌啸天说“这小镇还挺热闹的,那不是师傅吗?他怎么也到这里来了呀,我们赶紧去问问。”主角升到14级,获得铜钱*5723,获得装备问水戒指。
主角找到王文卿,王文卿说“青云观尽是一群道貌岸然之徒,他们定是对你身上的什么东西很感兴趣才会对你大打出手。”主角升到15级,获得铜钱*5187,开启新功能(觉醒)。 主角找到炎墟道长,炎墟道长说“你还是要小心点,虽然你那个师弟对你毫无恶意,不过你拥有惊雷密卷的事不要跟任何人说,种种迹象都表明当年惊雷剑尊没有死。”主角升到15级,获得铜钱*5187。
主角跑回去找武松,武松说“嗯….我听闻有个叫七星真人的神人,知天下万事,说不准他知道你要的真相。我们不妨去他那试试。”主角升到16级,获得铜钱*5991,获得坐骑进阶石*4,获得战骑——乌须战骑。 主角跑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师兄我打听了一下,听说这里是有个什么遗迹,不过每五年只能进3个人,看来我们来的正是时候。”主角升到16级,获得铜钱*5991,获得战骑进阶石*4,获得战狼——百盛战狼。
武松继续说“诶?你看,前方有个女子哭的很伤心,我们去问问她。”主角升到17级,获得铜钱*2395。 凌啸天继续说“你看前面有几个人在围攻一个人,我们要不要过去帮帮他?”主角升到17级,获得铜钱*2395。
主角骑着战骑去帮助年轻女子,年轻女子说“突然从天而降了一支军队,他们烧了我们的屋子,拿了我们的粮食,谁来救救我们啊,呜呜…”主角升到18级,获得铜钱*5886,获得绝版神装兵器。 主角骑着战狼去帮助林动,林动说“我是灵阙宫林家的人,我叫林动,谢谢你救了我,作为回报,我可以把林家旁系参赛名额送给你。”主角升到18级,获得铜钱*5886,获得绝版神装兵器。
主角骑着战骑到一艘船上,击败8个金兵残军后,飞到屋顶找武松,武松说“哼,这就叫内忧外患么,前方那群男人不上阵杀敌,反而在打劫一个手无寸铁之人!”主角升到19级,获得铜钱*4923,获得装备斩铁项链。 主角骑着战狼到一艘船上,击败8个族内护法后,飞到屋顶找凌啸天,凌啸天说“没想到家族之间的斗争这么激烈,不过这次来的家族弟子实力感觉都不是很强,你能获得胜利也算是因为你属于突击进入的。”主角升到19级,获得铜钱*4923,获得装备问水项链。
主角飞下屋顶,与小镇强盗交手。主角击败10个小镇强盗后,到一个大宅门前,找到赵佶,赵佶说“多谢少侠的救命之恩。前方有个烟花,不知少侠可否帮我点燃?”主角升到20级,获得铜钱*4722,开启新功能(装备)。 主角飞下屋顶,与宗门俊杰交手。主角击败10个宗门俊杰后,到一个大宅门前,找到叶舜阳,叶舜阳说“没想到这次倒是出现一位有趣的人,你实力很强,恭喜你获得进入遗迹的资格。”主角升到20级,获得铜钱*4722。
主角就跑去放飞孔明灯,赵佶说“多谢。朕……我还有一事相求。我有个印章落在附近了,少侠可否帮忙取来?”主角升到21级,获得铜钱*4700。 主角就跑去放飞彩礼灯,叶舜阳说“先不要急,既然比武已经分出胜负,那我们现在就开始庆典活动吧。进入遗迹的事我们后面再说。”主角升到21级,获得铜钱*4700。
主角飞上屋顶采集印章,采集完,赵佶说“朕正是当朝皇帝。现在蛮夷入侵,宋军虽英勇无畏,却也抵挡不住。现在局势混乱,朕很是头疼。”主角升到22级,获得铜钱*4845,解锁暴雨梨花(落雷惊鸿、十殿阎罗)技能。 主角飞到屋顶采集遗迹钥匙,采集完,叶舜阳说“遗迹钥匙就在那里,你自己去取吧。切记,有什么能力拿什么东西,否则会被反噬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你会跟我的本体相遇的。”主角升到22级,获得铜钱*4845,解锁绽放(雷落五方、地动山摇)技能。
赵佶接着说“不说这个了,烟火已放,军队自会前来接朕。只是宦官童贯已经去了多时还未回来,你能替朕去找找吗。”主角升到23级,获得铜钱*4013,获得装备斩铁衣服。 叶舜阳接着说“接下来就看你自己的造化了,这个遗迹里面内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机缘。”主角升到23级,获得铜钱*4013,获得装备问水衣服。
主角骑着战骑走了一小段平地后飞到天空,跳了几下落到树下找到童贯,童贯说“原来您是陛下请来的。可是,陛下赏赐的玉牌被几个流氓拿去了,这…..没了玉牌,我不敢去见陛下啊!”主角升到24级,获得铜钱*4499。 主角骑着战狼走了一小段平地后飞到天空,跳了几下落到屋顶找到鲍宁,鲍宁说“你居然领悟了剑尊的《惊雷心法》?”主角升到24级,获得铜钱*4499。
主角骑着战骑,击败10个小镇流氓后,童贯说“多谢少侠,我这就去见陛下。什么?您问高大人在哪?哼,高大人啊,他现在回家享福去了!”主角升到25级,获得铜钱*3005。 主角跳到另一个屋顶,击败10个遗迹怨魂后,鲍宁说“你们这些怨血魔魂,被困了几百年还并不被束手就擒,还想通过猎杀有缘人来提升修为,正好拿你们来试试剑。”主角升到25级,获得铜钱*3005。
主角飞下平台,找到武松,武松说“又让高俅跑了!诶,你看!那几个青云观的人,已经跟踪我们一路了,要不要去会会他们?”主角升到26级,获得铜钱*4126,获得坐骑进阶石*4。 主角飞下屋顶,找到凌啸天,凌啸天说“这《惊雷剑法》不愧是剑尊留下的剑法,虽然我功力不足,不过这剑法已经可以对灵魂进行炼化。”主角升到26级,获得铜钱*4126,获得战骑进阶石*4。
主角被青云观高手围攻,与之交手,击败10个青云观高手后,找回武松,武松说“那人竟然什么也没说?罢了,前方全是蛮夷,看来要往前走只能硬冲过去了。”主角升到27级,获得铜钱*3878。 主角被清风观高手围攻,与之交手,击败10个清风观高手后,清风观护法就说“饶命啊,我们也只是奉命行事,是大师兄说这次一定要好好教训你,要把你乾坤袋的东西都抢走。”主角去找回凌啸天,凌啸天说“你也感觉到了?我感觉到有一点端倪,没想到清风观只是一个幌子,有魔教的人居然跑到这个地方了。”主角升到27级,获得铜钱*3878,获得觉醒水晶*6。
主角往下跳到草坪上,与蛮族女子交手,击败10个蛮族女子后,主角回去找武松,武松说“都怪你!要不是你方才只用了八成功力,她们能这么快就追过来么!我有一个烟花,你快去把它点燃。”主角跳了两下到树下燃放烟花,放完后主角回去找武松,武松说“这烟花其实是仿蛮夷信号做的一个信号弹,她们果然上当了!话说,前面那女孩刚才提及了七星真人诶!”主角升到28级,获得铜钱*3979。 主角往下跳到草坪上,与魔教喽啰交手,击败10个魔教喽啰后,主角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既然我们发现他们了,那我们也来一波偷袭,让他们魔教中人吃点苦头。”主角就跑去一个塔顶摇动魔铃,摇完后主角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这个魔铃发出的声音其实是魔教用于交接的信号,他们果然上当了!我们看看这铃铛到底能把谁找来。”主角升到28级,获得铜钱*3979。
主角离开后遇到苏梦允,苏梦允说“哼,那么,空着手也想来打听七星真人啊!这样吧,你先去帮我教训前方那几个混蛋,我再告诉你。”主角获得斩铁裤子(装备)。主角就跟纨绔子弟交手,击败15个纨绔子弟后,苏梦允说“以前我….我师父,紫云巅的教主带上豪礼去见七星真人,可却吃了闭门羹。不过张伊说她曾见过。”主角升到29级,获得铜钱*3897。 主角离开后遇到冷凝紫,冷凝紫说“咦?居然不是喽啰发出的,你是何人?我魔教办事你居然敢前来插手?说出你的身份,要不然有你好看的。”主角获得问水裤子(装备)。主角就跟魔教护法交手,击败15个魔教护法后,冷凝紫说“看来你还蛮厉害的,不过就凭你这点功夫,想留住我魔焰七徒之一冷凝紫,你还是差点火候。”主角升到29级,获得铜钱*3897。
主角离开去找张伊,张伊说“当年,爹爹带了一张罗马人的喷泉图纸才得以有幸相见。真人不爱财,但喜欢罕见的东西。”主角回去找苏梦允,苏梦允说“最火热的东西?那肯定是《清明上河图》啊!传闻这张图里,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主角升到30级,获得铜钱*5358。 主角离开后遇到张梦玥,张梦玥说“请问一下,你是否看见一位魔息很重的女子?唉,看来他们还真的没有死心。”主角回去找冷凝紫,冷凝紫说“好好的瑶池仙子你不当,跑来追杀我,还有你,别以为领悟了一点创意就天下无双了。这个镇子的秘密已经到手了。”主角升到30级,获得铜钱*5358。
主角离开,到一艘船上,遇到蒙面人,击败15个蒙面人后,蒙面人的首领说“少侠饶命!是一个衣着华贵的少爷,他,他出重金让我们拿到你手上的玉牌…..我们一时财迷心窍才……”主角从船上离开,遇到青楼龟公,击败15个青楼龟公后,武松说“你怎么走到哪都有人追击啊?不说这个了,听说黄妈妈去时节岭度假了,我们追上她打探图纸的下落。”主角升到31级,获得铜钱*2546,获得羽翼进阶石*4。 主角离开,到一艘船上,遇到魂殿魔侍,击败15个魂殿魔侍候后,魂殿首领说“我魂殿做事向来心狠手辣,实相的就老实点,把东西都交出来,我可以饶你不死。”主角从船上离开,遇到魂殿剑侍,击败15个魂殿剑侍后,云XX(此处应为凌啸天)说“没想到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看来这天马上就要变了,我们赶紧去下一个地方吧。”主角升到31级,获得铜钱*2546,获得仙翼进阶石*4。
场景——时节岭 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时节岭,跳到一棵树上采集银两,采集完,主角升到32级,获得铜钱*5567,获得羽翼——武者玄翼。 场景——落霞岭 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落霞岭,找到魏老,魏老说“你是第一次来到这个地方吗?看你修为一般,还是小心点好。别来试探我,小心玩火自焚。”主角获得装备问水饰品。主角飞到一棵树上取出信笺,取完后,主角找回魏老,魏老说“每想到你居然是那个人的弟子,好吧,虽然年轻了点,但也勉强能够接受了,我是隐盟守卫者,你可以叫我魏老。”主角升到32级,获得铜钱*5567,获得羽翼——凤凰仙翼。
主角离开去找武松,武松说“高老贼我就先放他多活几日,我们先去找那契丹人!”主角被北冥剑士围攻,击败15个北冥剑士后,武松说“不堪一击的外族人。诶!前方尘土飞扬,马蹄声也是不绝于耳,似乎是一群人骑着快马在围着什么……走!去看看。”主角升到33级,获得铜钱*3996。 主角离开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这落霞岭的核心很早就枯竭了,现在很多力量都流失了,听说只剩下一小部分神泉还存在。”主角被岩浆魔灵围攻,击败15个岩浆魔灵后,凌啸天说“不愧是神泉,这感觉简直美妙极了,我感觉浑身充满了力量。”主角升到33级,获得铜钱*3996。
(原来是一群人骑着快马恐吓一名少年,细看之下才发觉那少年似乎不是中原人。)主角击败15个金军骑兵后,耶律定说“我是契丹国的王子,因金人的侵袭而流落此地。若少侠帮我教训下他们,我便告诉少侠《清明上河图》的下落。”主角获得装备斩铁鞋子。主角继续与金军骑兵交手,击败15个金军骑兵后,耶律定说“昨日,手中图纸不慎滑落,后被一个金国人拾起,我悄悄跟踪至此。他就在前面,你去找他吧。”主角升到34级,获得铜钱*4458。 (怎么会有一群烈焰巨兽正在袭击一对男女,这看起来不对劲,先救下来再问问是什么情况。)主角击败15只烈焰巨兽后,墨秦瑶说“谢谢你救了我们,我是墨氏商行的,我叫墨秦瑶,这位是我哥哥墨轩,我来山上采药,结果突然被一群魔兽围攻。”主角获得装备问水鞋子。主角继续与烈焰巨兽交手,击败15只烈焰巨兽后,墨秦瑶说“我哥哥说这些魔兽是别人驯养的,提前准备好要在这里围杀我们,要不是你前来相助估计我们就都死了。”主角升到34级,获得铜钱*4458。
主角到前面找到善良的金兵,善良的金兵说“我是捡到一副图,我本想卖了钱回家牧羊的。你说,好端端的打什么仗啊!打,打个大西瓜!”主角跑到一旁去搜查书案,搜查完,善良的金兵说“我没骗你!我真的没骗你!我的确藏在这附近了!诶呀!巡逻兵来了!你快走吧!”主角升到35级,获得铜钱*4104。 墨门主(墨轩)说“这落霞岭看起来有点邪乎,我感觉接下来可能有重大的事情要发生,十分感谢你救了我和我妹妹。”主角跑到一旁推演天魂八卦盘,推演完,墨门主说“你说你刚来这不久?那好,我墨轩就认你这个兄弟了,今天我就用我的八卦盘帮你算一卦,探探此地是否真有那么玄乎。”主角升到35级,获得铜钱*4104。
金兵巡逻兵出现,主角与之交手,击败15个巡逻兵后,善良的金兵说“我想起来了!我昨日藏的时候发现有人跟在我身后,我藏完以后那人便离开了,后来我捡着了一只毛笔。”主角去采集毛笔,采集完,善良的金兵说“没错!就是这只笔!诶?你可以问问笔墨店老板是否认得这笔,刚好这附近就有一个!”主角升到36级,获得铜钱*4139。 魔炎谷弟子出现,主角与之交手,击败15个魔炎谷弟子后,墨门主说“看来我刚才触碰了有些人的利益了,接下来要小心那些魔炎谷的人了。”主角去采集烈焰石,采集完,墨门主说“这里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烈焰石?落霞岭的核心不是早就枯竭了吗?看来这个事情背后有说法。”主角升到36级,获得铜钱*4139。
主角找到笔墨店老板,笔墨店老板说“我看看…..这支笔我认识!这笔乃上乘之品,乃其难得。我记得,后来是张择端张大人买走了这支笔。”主角获得斩铁肩甲(装备)。后主角找到张择端,张择端说“图纸是我拿走的,可我就是《清明上河图》的作者呀。诶,我已经很久没有看见烟花了。”主角升到37级,获得铜钱*4702。 墨商掌柜说“我们少爷要回商行处理一些内部的事情,他托我给你带句话‘以后有机会你若需要我帮忙,我一定刀山火海在所不辞。’”主角获得问水肩甲(装备)。接着,主角看到前面有一个人,过去,南宫展鹏说“你是何人?你怎么知道烈焰宗的?说出你的目的,否则我就对你不客气了。”主角升到37级,获得铜钱*4702。
主角就去打开竹娄,放生蝴蝶,放飞完,张择端说“烟花真美啊!唔…….这样吧,若你能为我寻到《千里山河图》,我便将《清明上河图》给你。”主角便回去找武松,武松说“无论如何,《清明上河图》的下落总算是知道了。嗯?前方那人有些眼熟,上去看看。”主角升到38级,获得铜钱*4251。 主角就到一边拾取血炎珊瑚,拾取后,南宫展鹏说“你手里怎么会有血炎珊瑚,这可是烈焰宗内的宝贝药材,你到底有什么目的。”主角便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我们俩本来就是听剑阁的弟子,惊雷剑尊曾经留下的信息,他们看了自然就会明白的。”主角升到38级,获得铜钱*4251。
主角到一个亭子找到燕青,燕青说“武松大哥!没想到在这遇见……..啊!少侠,当心身后!”职业杀手出现,主角跑下亭子与之交手,击败15个职业杀手后,武松说“嚯,原来你还有一个玉牌?我看这玉牌绝非凡品。我听燕青说有个占卦人号称百事通,你去问问他吧。”主角升到39级,获得铜钱*3086。 主角离开去找徐婉柔,徐婉柔说“这位少侠,你也是来帮助我们封印裂隙的吗?”鬼冥魔魂出现,主角在船边与之交手,击败15个鬼冥魔魂后,凌啸天说“为何这里会有一个这么大的裂隙,还有刚才从里面出来的怪物好像不是一般的魔物。这些魔物我曾在幽冥洲看过。”主角升到39级,获得铜钱*3086。
主角到船上,白疯子说“我看少侠身手不错,要是少侠你能把那几个欺负我的混蛋教训一顿,我就免费帮你占卦,如何?”主角获得斩铁护腕(装备)。主角就去教训那些职业杀手,击败15个职业杀手后,白疯子说“嘿嘿~我老白说话算话!前世、今生和来世你想知道什么?嗯?”主角升到40级,获得铜钱*2983,获得坐骑进阶石*4。 主角到船上,暮修煜说“不愧是听剑阁的弟子,眼界就是不一样,没错这个裂隙其实是其他州通往百盛洲的一个传送裂隙罢了。”主角获得一个问水护腕(装备)。主角与鬼冥魔魂交手,击败15个鬼冥魔魂后,暮修煜说“我们烈焰宗受仙尊之命镇守于此,就是为了防止这个裂缝导致大量外族入侵。刚才那批魔物也是从幽冥洲传送过来的。”主角升到40级,获得铜钱*2983,获得战骑进阶石*4。
白疯子接着说“嗯?这!这是!你!!天啊……我,我不知道这个,我不认识这个,我要回家了,你另请高明吧!”主角随后离开,回到亭子,找回燕青,燕青说“抱歉没帮到你。我叫燕青。大哥诏安后我便与师师浪迹江湖。可是,她现在却突然失踪了,我很担心她。”主角升到41级,获得铜钱*5793。 暮修煜说“哎,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了吗?看来不适用那招那么封印将会被破除了。后辈们,以后守护的重任就交给你们了。”主角随后离开,找回徐婉柔,徐婉柔说“没想到他居然选择牺牲自己全部修为来封印此地,早知如此我就叫我师傅了。看来这里还是要师傅才能处理。”主角升到41级,获得铜钱*5793。
主角回去找武松,武松说“李师师?听说她已经遁入空门。少侠,你能帮我们向前方的师太打听打听么?”主角在圆形平台上遇到巡逻弟子,击败20个巡逻弟子后,师太说“李师师,她现已皈依佛门,成为我寺弟子了。施主若想见她,请先替老身打一桶清泉来吧。”主角升到42级,获得铜钱*5062。 主角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这个女子的师傅难道比这个老者之前还要强大吗?话说魔族这是想占领百盛洲吗?”主角在圆形平台上遇到魔盗者,击败20个魔盗者后,烈焰宗主说“不好,各人警备。魔盗者来了,看来今天这封印是守不住了。大家先一同抵御魔盗者。”主角升到42级,获得铜钱*5062。
主角到一艘小木船上采集清泉(船上有一个猎户),采集完,主角回去找师太,师太说“阿弥陀佛,现在施主可以进去见她了。”主角就飞到一个较高的平台找到李师师,李师师说“原来是他让你来的么…….抱歉……我…….现在不想说这件事。少侠请回吧。”主角升到43级,获得铜钱*2983。 主角到一艘小木船上拾取烈焰神剑(船上有一个人叫天元子),拾取完,主角回去找烈焰宗主,烈焰宗主说“只有用他来解决你们了,出来吧烈焰神剑。看你们这些魔物还往哪里跑?”主角就飞到屋顶找到翎珠道人,翎珠道人说“没想到这么多年,你还是这么鲁莽。居然用自己全身修为来换一时安宁。九转轮回印,封!”主角升到43级,获得铜钱*2983。
主角飞下平台返回门前找师太,师太说“经常盘踞在这周围的几个混混贪图师师美色,时常来骚扰。如果施主能帮她解决这一忧虑,或许她会愿意说上几句。”主角获得斩铁腰带(装备)。主角跑去教训高家打手,击败25个高家打手后,李师师说“少侠费心了。只是,从金兵把我掳走的那一刻起,我便无心私情了。还望少侠转告燕青,让他忘了我。”主角升到44级,获得铜钱*3376,获得升星神石*6。 主角飞下屋顶返回门前找烈焰宗主,烈焰宗主说“拜见前辈,这次多谢前辈为晚辈解难了。”主角获得问水腰带(装备)。主角离开在一艘木船边遇到邪能魔将,击败25个邪能魔将后,翎珠道人说:“你们老祖恐怕是时日不多了,这次也算是我还你这个人情了,不过你们要抓紧时间修炼,后面还有更多事情等着你们。”主角升到44级,获得铜钱*3376,获得升星神石*6。
主角回到门前找师太,师太说“阿弥陀佛…….空即是色,色即是空。冥冥之中,自有天数。施主需要明白,遵从自然才是安定之道。”师太说“玉牌的事老身不便多说,不过老身可以告诉少侠,要寻《千里江山图》,往龙脉之处寻便是。”主角升到45级,获得铜钱*5102。 主角回到门前找烈焰宗主,烈焰宗主说“当年惊雷那小子留下的烂摊子,居然要我们来收拾,这个事情实在是牵连到太多人了。要是他们敢吞并我们百盛洲,那我们也不会坐以待毙,要让他们瞧瞧我们的厉害。”主角升到45级,获得铜钱*5102,新功能开启(试炼副本:天命问题)
主角就去找回燕青,转告了李师师的话,燕青说“我怎么可能忘得了她呢,我会在这里陪她到白头,即便天各一方。少侠,可愿同我去给卢大人上柱香?”主角就去祭拜卢俊义的墓碑,祭拜完,燕青说“这次多谢少侠了,若日后有用的到燕青的地方,还望少侠开口。武松大哥还在等你,你去吧。”主角升到46级,获得铜钱*3228。 主角飞到屋顶找到李思瑶,李思瑶说“师傅其实就是刀子嘴豆腐心,其实这么些年,她还是很担心惊雷剑尊的,你要是能帮忙找到惊雷剑尊,那是最好的了。”主角就去参悟烈焰碑,参悟完,李思瑶说“这烈焰碑的效果果然奇特,看来我这次出来收获也是不小,先是认识了你和啸天,其次有收到了如此贵重的洗礼。”主角升到46级,获得铜钱*3228。
主角离开去找回武松,武松说“我刚看见高俅朝着前方去了,可是一群金兵却拦住了我的去路,我解决完他们后,高俅就不知道跑哪去了!”主角获得装备斩铁戒指。武松继续说“看来,想知道高俅的去处,只能去问问刚才的那群金兵了!我们走!”主角升到47级,获得铜钱*5908。 主角离开去找回凌啸天,凌啸天说“时候不多了,我们即日启程吧。还有很多东西等着我们去探索呢,我也是该找个时间回去了。我要让那些人知道,我凌啸天的东西不是谁都能轻松夺走的。”主角升到47级,获得铜钱*5908。
主角与金兵巡逻兵交手,击败25个金兵巡逻兵后,武松说“只会挡路!真要问他们东西时,没一个人知道!罢了,我注意到这附近有一个猎户,我们去他那碰碰运气。”主角获得斩铁饰品(装备)。主角就跑去刚刚采集清泉的那艘船上找到猎户,猎户说“嚯!我看见一群看上去很有钱的男人在奔跑。后来,其中一个人对其他人说了些什么,就独自跑远了。”主角升到48级,获得铜钱*2576。 主角与魔炎谷弟子交手,击败25个魔炎谷弟子后,凌啸天说“不好,这些邪能魔将上面有一些奇怪的东西,我感觉自己体内气息很乱。似乎要入魔了一般。”主角跑去刚刚拾取烈焰神剑的船上找到天元子,天元子说“对不起……我…..我什么也没看见。求求你们不要杀我,这里有些药材你们想要尽管拿走。”主角升到48级,获得铜钱*2576。
主角就跑回去找到武松,武松说“哼。扔下手下自己逃跑。算什么东西。少侠,我们现在兵分两路,将高贼给揪出来!”主角去找到赵璎络,赵璎络说“高大人朝那面去了。不瞒少侠,本宫乃宁福帝姬,还望少侠助我一事。事成之后,必有重赏。我与父皇来此地避难,难民众多,财虎横行,不慎与其走散。劳烦少侠替我放个定位烟花,并让父皇速速派人来接我。”主角升到49级,获得铜钱*4588。 主角返回找凌啸天,凌啸天说“啊!我控制不了自己的气息了,我感觉自己的修为变的更加强大,但又更加暴戾了。”主角去找赵樱空,赵樱空说“能告诉我啸天哥哥怎么样了吗?为什么他这么虚弱?为什么他周围散发着好浓郁的魔焰?”主角升到49级,获得铜钱*4588。
主角就在一旁放孔明灯,放飞完,找到赵佶,赵佶说“朕这便派人去迎帝姬!《千里山河图》之事,朕会令人去调查一番,待有眉目了,再告知少侠。”主角升到50级,获得铜钱*5125。 赵樱空接着说“求求你一定要帮我救救啸天哥哥,我从小到大就只有啸天哥哥对我最好了。”主角到一边去采集琉璃果,采集完,找到叶舜阳,叶舜阳说“这是琉璃果,虽然不能去除他的魔息。不过可以压制一段时间,让我们想想解决的办法。”主角升到50级,获得铜钱*5125。
主角返回去找武松,武松说“少侠,你来的正好!高贼已无路可逃,现在他就在前方。你,有兴趣和我一起上么?”主角就飞到一个山谷里的熔岩圆台上(地已经开裂,且裂缝里都是熔岩)BOSS(一条异化的龙—高俅的心魔)攀附在圆台边(也许是走投无路,高俅选择听从自己的心魔,他的笑声狂妄而惊悚,他,已经变成一个怪物了,可他忘了,人擅智而不擅力,就算他力量成倍增加,失去了心智,他必输无疑),主角与之奋战,最终主角战胜了高俅的心魔。随后,武松说“突然觉得好无力…..就像,身上所有的力气都跟着仇恨一起抽离了。少侠,你愿随我去星辰滩么?”主角升到51级,获得铜钱*5483。 主角返回去找凌啸天,凌啸天说“我快要撑不住了,记住要是我被心魔支配了,你一定要全力消灭我,我是不会向魔道低头的。”主角就飞到盘古峰的熔岩圆台上(地已经开裂,且裂缝里都是熔岩)一条异化的龙(入魔啸天)攀附在圆台边,主角跟入魔啸天战斗,最终主角战胜了入魔啸天。随后,凌啸天说“身上的力气感觉全部被抽空了,是你帮我消灭了我的心魔吗?只要境界还在,修为迟早都会回来的。我们现在起身去冥邪谷吧。”主角升到51级,获得铜钱*5483,新功能开启(宝石界面、强化界面)。
于是推荐每日跑环任务,第一个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2级。 第二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3级。 第三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4级。 第四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第五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金兵巡逻兵,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5级,开启新功能(副本)。 于是推荐每日跑环任务。第一个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魔炎谷弟子(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2级。 第二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魔炎谷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3级。 第三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冥邪喽啰(幽目弟子、魔炎谷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4级。 第四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冥邪喽啰),主角完成任务;第五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烈焰鸟(邪能魔将),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5级,新功能开启(主线副本)。
场景——星辰滩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55级后,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星辰滩,找到了武松,武松说“哈!我刚才在矫情什么啊,真是…….好了,以后我会全力帮你的。诶,你看前面那青年似乎有麻烦诶。”主角离开,与兵痞交手,击败30个兵痞后,青年说“这位少侠,可否助我一臂之力?那几个兵痞,简直欺人太甚!”主角升到56级,获得铜钱*5447。 场景——云梦泽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55级后,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通过安全区,进入云梦泽,找到凌啸天,凌啸天说“谢谢你救了我,我想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了。我们在这就此别过,日后我处理完自己的事,我会再来找你的。”主角离开,与冥邪喽啰交手,击败30个冥邪喽啰后,主角去找到顾长青,顾长青说“你就是幽目宗新来的弟子吗?怎么没看见其他人同你一起来啊?”主角升到56级,获得铜钱*5447。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六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高家打手,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7级。 第七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第八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8级。 第九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9级。 第十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一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0级,开启新功能(日常活动)。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六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魔炎谷弟子(雪怒猿猴),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7级。 第七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雪怒猿猴(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第八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8级,新功能开启(仙侣)。 第九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59级。 第十个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魔炎谷弟子(邪能魔将、雪怒猿猴),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一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魔炎谷弟子(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0级。新功能开启(排行榜)。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60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找回青年,青年说“我渴望上阵杀敌,可是因为没给招募官好处,他尽让我做些喂马劈柴的活!少侠可愿主持公道?”主角离开,与操练士兵交手,击败30个操练士兵后,主角找到招募官,招募官说“诶哟喂,这位少侠,我只是想教这愣头青学学规矩罢了。诶呀!宗大人出来了,哼哼,你们死定了!”主角被白头鹰围攻,击败30只白头鹰后,宗泽说“原来如此。这样吧,只要你们打得过我手下的士兵,我就在军中给那小子一个好位置!”主角升到61级,获得铜钱*5810。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60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找回顾长青,顾长青说“大会就要开始了,你赶紧进去吧。要是耽误了大会,我们都要遭殃,这次我们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主角离开,与幽目弟子交手,击败30个幽目弟子后,主角找到森罗长老,森罗长老说“既然各位魔教中人都已经到齐了,那么大会现在开始。今天我们商讨一下对付百盛洲的具体对此。这次秘密集会的目的就是要一统百盛洲。”主角被烈焰鸟围攻,击败30只烈焰鸟后,幽目宗长老说“等等,不对劲。你是哪里来的?我怎么从来就没见过你。你是幽目宗的弟子?那为何没有幽目瞳呢?来人把他给我抓起来。”主角升到61级,获得铜钱*5810。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十二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三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2级。 第十四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3级。 第十五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第十六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操练士兵,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4级。 第十七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5级,新功能开启(投资理财)。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十二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巨力魔士(幽目弟子、雪怒猿猴),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三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2级,新功能开启(离线竞技)。 第十四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巨力魔士(烈焰鸟、雪怒猿猴),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3级。 第十五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烈焰鸟(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第十六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幽目弟子(巨力魔士),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4级。 第十七个任务出现,击败20个邪能魔将(冥邪喽啰、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5级,新功能开启(组队副本)。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65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去找岳飞,岳飞说“好!那我就让他见识见识祖传的岳家枪法!哦,对了,我叫岳飞,少侠能帮我把红缨枪取来么?”主角就到一旁采集红缨枪,采集完后,岳飞说“谢了,今天我就让那群人见识见识岳家枪的威力!我们走!”主角遇到大肚腩,击败30个大肚腩后,主角去找回岳飞,岳飞说“哼,我枪所指之处,万物必死,万事必休!走吧,去戏雪层峦找那位宗大将军,告诉他,我们赢了。”主角升到66级,获得铜钱*4753,获得50级金疮药*99。 (通过日环任务升到65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去找森罗教主,森罗教主说“没想到,我们精心筹备的会谈居然还能混进正派人士,看来你身上秘密不少啊,我很好奇你是怎么把自己的气息能够转化成魔息的。”主角就到一旁拾取冥邪幽石印,拾取完,森罗教主说“想走?把这冥邪幽石印拿着了,我们就放你走,我就不信这石头在你身边你还能不入魔。”主角遇到巨力魔士,击败30个巨力魔士后,森罗教主所“我不讲信用?哈哈哈,你跟魔教人谈信用?你怕是失了智吧,既然你想死我就送你一程。”主角升到66级,获得铜钱*4753,获得50级聚气散*99。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十八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高家打手,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九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操练士兵,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7级。 第二十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高家打手,主角完成任务后,二十个日环任务全部完成,得到六个奖励,获得新物品——赤血丹、青铜宝箱。另外,每完成一个日环任务可以获得20个宝石碎片和3个觉醒水晶,每完成五个日环任务会出现可以抽奖的转盘。 继续推荐日环任务。第十八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雪怒猿猴(邪能魔将、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九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烈焰鸟(雪怒猿猴),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7级。 第二十个日环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巨力魔士(雪怒猿猴、冥邪喽啰),主角完成任务后,二十个日环任务全部完成,得到六个奖励,获得新物品——青铜宝箱。另外,每完成一个日环任务可以获得20个宝石碎片和3个觉醒水晶,每完成五个日环任务会出现抽奖的转盘。
接下来推荐十二个除魔任务。第一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8级,新功能开启(帮派、战场大厅)。 第二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大肚腩,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9级。 第三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大肚腩,主角完成任务;第四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只獠牙野蟒,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0级。 第五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第六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兵痞,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1级,获得伙伴——刺客信仰。 接下来推荐十二个除魔任务。第一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巨力魔士),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8级,新功能开启(列表、帮派)。 第二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冥邪喽啰(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69级。 第三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邪能魔将(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第四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冥邪喽啰(邪能魔将、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0级。 第五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冥邪喽啰(巨力魔士、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第六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0个冥邪喽啰(邪能魔将),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1级,获得随从——暗夜刺客。
场景——戏雪山庄 (主角通过做任务升到71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到戏雪山庄找宗泽,宗泽说“你们功力不错,我说话算话。如果少侠不嫌弃的话,我这有一本《洗髓经》,就赠予少侠了。”主角采集《洗髓经》,采集完,宗泽说“少侠骨络清奇,又头脑冷静,若好好修炼日后必是不可多得的人才。我不留你了,我们有缘再见。”主角就离开了,遇上青云观精英,击败30个青云观精英后,便去找赵伯成,赵伯成说“哼,被以为击败我精心栽培的手下就有天大的本事了,因为你接下来要面临的,可是车轮战哟~”主角便离开,通过安全区进入到星辰滩继续做除魔任务。第七个除魔任务的目标为击败25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2级。 场景——冰封雪域 (主角通过完成任务升到71级,可以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角到冰封雪域找幽目宗长老,幽目宗长老说“现在你身上有伤,又被印上了石印。可别怪我,我们宗只是奉惊雷剑尊遗指,他说下一个来冥邪谷的传承者一定要让他印上石印。”主角采集幽冥鼎,采集完,幽目宗长老说“这冥邪幽石印虽然有剧毒,但是也非不能炼化,这个幽冥鼎给你,你去找药尘,他可以帮你解毒。”主角就离开了,遇到冥邪精锐,打败30个冥邪精锐后,便去找药尘,药尘说“你怎么受了这么重的伤?这是什么?幽冥鼎!你等一会,我知道怎么救你了。”主角便离开,通过安全区进入到云梦泽继续做除魔任务。第七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只烈焰鸟(幽目弟子、冥邪喽啰),主角完成任务后,主角升到72级,新功能开启(经验副本)。
继续推荐除魔任务。第八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操练士兵,主角完成任务后,通过安全区进入到戏雪山庄,进行第九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雪衣教,主角完成任务后,通过安全区进入星辰滩,进行第十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只白头鹰,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3级。 第十一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大肚腩,主角完成任务后,通过安全区进入戏雪山庄,进行第十二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青云观精英,主角完成任务后,十二个除魔任务全部完成,获得新物品——青铜宝箱、一阶黄金宝箱。另外,每完成一个除魔任务可以获得2个升星神石和5个绑定元宝。 继续推荐除魔任务。第八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巨力魔士(幽目弟子),主角完成任务后,通过安全区进入到冰封雪域,进行第九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冥邪喽啰(冥邪精锐、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通过安全区进入云梦泽,进行第十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巨力魔士(幽目弟子、冥邪精锐),主角完成任务后,升到73级。 第十一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冥邪喽啰(巨力魔士),主角完成任务;第十二个除魔任务目标为击败25个幽目反派(幽目弟子、烈焰鸟),主角完成任务后,十二个除魔任务全部完成,获得新物品——青铜宝箱、一阶黄金宝箱。另外,每完成一个除魔任务可以获得2个升星神石和5个绑定元宝。
随后推荐战阶的经验副本。主角进入经验副本,在一艘移动的竹筏上与黑石门徒、转轮王相继交手,通过经验副本提升等级至80级后,新功能开启(麒麟臂)。主角最终打败全部黑石门徒及转轮王,显示挑战成功。 随后推荐境界的经验副本。主角进入经验副本,在一艘移动的竹筏上与炼血狂徒、幽冥魔煞相继交手,通过经验副本提升等级至80级后,新功能开启(麒麟臂)。主角最终打败全部炼血狂徒及幽冥魔煞,显示挑战成功。
主角继续进行主线任务,到戏雪山庄找赵伯成,赵伯成说“啧!我几次三番的派人追击你,你为什么还活着?你根本就不知道你手里的玉牌代表着什么!”主角升到81级,获得铜钱*2822。 主角继续进行主线任务,到冰封雪域找药尘,药尘说“这个过程可能有点疼痛,不过这次冥泉洗炼你的身体后,你的体质将大幅度增强。”主角升到81级,获得铜钱*2822。
主角被青云观精英围攻,击败30个青云观精英后,赵伯成说“土包子,玉牌的事,我是不会说的。不过我可以好心告诉你,你的皇帝陛下,他好像有点麻烦哦~”主角离开,与雪衣教交手,击败30个雪衣教后,找到赵佶,赵佶说“朕准备禅位,还望少侠从旁相辅。待禅位完成,朕便告知少侠《千里山河图》的下落。”主角离开,遇到青云观精英,击败30个青云观精英后,主角去找到宗泽,宗泽说“我无意与秦桧吵闹,只是他扬言要上奏我预谋出兵造反!事实上,我只想出兵击退外夷罢了!”主角就离开了,遇上雪衣教,击败30个雪衣教后,主角去找宗泽,宗泽说“少侠你不用安慰我了。此人不除,必有大患!现在陛下禅位应该结束了,你去看看吧。”主角升到82级,获得铜钱*5521。 主角被冥邪精锐围攻,击败30个冥邪精锐后,药尘说“原来你是去了冥邪谷才弄成这样的呀,你说什么?魔教要占领百盛洲?这可不是小事,我要马上和皓轩城主联系,加强戒备。”主角离开,遇到幽目反派,击败30个幽目反派后,主角找到叶舜阳,叶舜阳说“看来你们已经知道了,接下来可能我们就要与骷髅岛还有幽冥洲的势力发起直接冲突了。目前我已经知道幽目宗、狂嗜门、万咒阁、九幽殿这四股势力正在向此地敢来,我们要做好防范准备。”主角离开,遇到冥邪精锐,击败30个冥邪精锐后,主角去找到幽目宗长老,幽目宗长老说“别动手,我是独自来的。其实幽目宗现在分为两派系,一个是愿意听从当年惊雷剑尊的,另一派是想跟着魔教一同占领百盛洲的。”主角升到82级,获得铜钱*5521。

   

  本院经比对:

  1.《昆仑墟》游戏与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相同或相似之处为:

  一是原被告前81级游戏的任务框架及所对应的级别、主线任务每一级别的推进过程、人物关系基本一致。

  第一,原被告游戏前81级中均包含主线任务、二十个日环任务、十二个除魔任务与经验副本,且所对应的级别均一致。其中,主线任务是推进游戏故事情节发展的过程,玩家(主角)通过与NPC的对话等互动,完成任务并提升级别;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及经验副本挑战是玩家通过领取任务、完成任务快速提升级别的过程,与推进游戏故事情节的发展没有较大的联系。原被告游戏的主线任务均是从第1级发展至第51级后开始日环任务,通过五个日环任务提升至第55级后,继续进行主线任务,通过主线任务提升至第56级后,再完成六个日环任务提升至第60级,继续进行主线任务,主线任务提升至第61级后,再通过六个日环任务提升至第65级,继续进行主线任务,通过主线任务提升至第66级后,通过三个日环任务和六个除魔任务提升至第71级,继续进行主线任务,在完成六个除魔任务后挑战经验副本,在挑战的过程中提升级别至第80级,挑战成功后继续进行主线任务提升级别至第82级。

  第二,前81级游戏主线任务中的每一级别的推进过程基本一致。以原被告游戏前6级的推进发展过程为例:

  《昆仑墟》游戏的主角从屋顶跳到平地后遇到了受惊的麋鹿,击败受惊的麋鹿后,出现一个神秘女子,神秘女子交代主角采集与其身世有关的玉牌。主角采集完玉牌后,出现一个陌生人,陌生人称金兵冲下山林将要践踏村庄,需要阻止他们,主角就帮忙打退弓箭手,打败弓箭手后,王文卿出现,交代了BOSS(金兵施术者被秘术反噬变成的黑血魔龙)来袭的场景,主角就去与魔龙奋战。

  被诉五款游戏的主角从屋顶跳到平地后遇到天剑阁弟子,击败天剑阁弟子后,出现一个神秘人,神秘人交代主角采集与其身世有关的佩饰。主角采集完佩饰后,出现一个小师妹,小师妹称天剑宗偷袭宗门,需要阻止他们,主角就帮忙打退轻云蝶仙,打败轻云蝶仙后,炎墟道长出现,交代了雪怒魔龙(天剑宗使者放弃内心的自我以换取可怕的力量而变成的魔龙)来袭的场景,主角就去与魔龙奋战。

  第三,原被告游戏前81级主线任务中人物关系基本一致。《昆仑墟》游戏的主角主要在与NPC人物武松的互动下推进故事情节的发展,在情节的推进中陆续出现其他NPC人物,如王文卿、赵佶、师太、宗泽、赵伯成等;被诉五款游戏的主角主要在与NPC人物凌啸天的互动下推进故事情节的发展,在情节的推进过程中陆续出现其他NPC人物,如炎墟道长、叶舜阳、烈焰宗主、幽目宗长老、药尘等。

  原被告游戏在推动故事情节发展中的NPC人物的出场顺序亦基本一致。以《昆仑墟》游戏中NPC人物武松、赵佶与被诉五款游戏中NPC人物凌啸天、叶舜阳为例。武松分别在第6、7、8、13、15……46、47、48、50、56等级别中多次出现,赵佶分别在第19、20、21、22、49、81中出现,而被诉五款游戏中的凌啸天所出现的级别与武松出现的级别一致,叶舜阳出现的级别与赵佶出现的级别一致。

  二是前81级游戏的主线任务中均出现五个场景,且场景的转换所对应的级别均相同。

  《昆仑墟》游戏中的场景及对应的级别为:听风谷(第1级到第××)、××(××31级)、时节岭(第32级到第51级)、星辰滩(第56级)、戏雪山庄(第71级、第80级到第82级)。被诉五款游戏中的场景及对应的级别为:连云镇(第1级到第13级)、灵阙空(第14级到第31级)、落霞岭(第32级到第51级)、云梦泽(第56级)、冰封雪域(第71级、第80级到第82级)。

  三是游戏中人物所对应技能的解锁级别均相同。

  《昆仑墟》游戏中的三个角色的四个相应技能分别于第2、3、7、22级别解锁;被诉五款游戏中的三个角色的四个相应技能的解锁级别也为第2、3、7、22级。

  四是数值系统基本一致。

  主线任务中,主角与NPC互动后所需完成的任务目标数值基本一致,主角每提升一级别所获得的铜钱数值均相同。如在原被告游戏第18级中,主角均需击败8个金兵残军或族内护法,且升到第19级后均获得4923个铜钱。日环任务中,主角每完成一个任务均得到20个宝石碎片和3个觉醒水晶,每完成五个任务均可以抽奖,完成全部共二十个任务均可以得到六个奖励,并得到青铜宝箱新物品;除魔任务中,主角每完成一个除魔任务均可以得到2个升星神石和5个绑定元宝,完成全部共十二个除魔任务均可以得到青铜宝箱和一阶黄金宝箱新物品。另外,相应级别所获得的物品基本一致,如第7级获得2个原地复活丹、第18级获得绝版神装兵器、第26级获得4个坐骑进阶石或4个战骑进阶石、第31级获得4个羽翼进阶石或4个仙翼进阶石、第44级获得6个升星神石、第66级获得99个“50级金疮药”或99个“50级聚气散”。

  五是主角获得装备、坐骑以及羽翼的相应级别基本一致。

  装备方面,《昆仑墟》游戏中主角获得斩铁头盔(第10级)、斩铁项链(第19级)、斩铁衣服(第23级)、斩铁裤子(第28级)、斩铁鞋子(第33级)、斩铁肩甲(第36级)、斩铁护腕(第39级)、斩铁腰带(第43级)、斩铁戒指(第46级)、斩铁饰品(第47级),被诉五款游戏中主角获得问水头盔(第10级)、问水戒指(第14级)、问水项链(第19级)、问水衣服(第23级)、问水裤子(第28级)、问水饰品(第31级)、问水鞋子(第33级)、问水肩甲(第36级)、问水护腕(第39级)、问水腰带(第43级),可以看出主角所获得的装备均一致,获得的级别中除戒指和饰品的相应级别不同,其他均相同。坐骑及羽翼方面,主角均是在提升至16级、32级时获得。

  六是原被告游戏前81级画面中挑战经验副本的画面相似。

  双方游戏中的经验副本挑战均为游戏主角在一艘移动的竹筏上施展技能打败任务对象的画面,虽然该画面中背景景物不同,但竹筏的颜色、形状以及所处的画面等组成的视觉画面相似。公证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画面的运行时长大约为44分30秒,挑战经验副本的时长大约为3分15秒,所占比例大约为7.3%;而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画面运行时长大约为49分,挑战经验副本的时长大约为3分40秒,所占比例大约为7.5%。

  2.《昆仑墟》游戏与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游戏画面有较大差异之处为:

  一是原被告游戏中的角色名称、技能名称、NPC人物名称、场景名称等均不同。

  二是原被告游戏的故事背景和对话内容不同。《昆仑墟》游戏是发生在北宋历史背景下的故事,而被诉五款游戏是发生在仙侠背景下的故事。故事背景不同,人物对话内容也不相同。

  三是角色形象、技能效果、场景设计和UI界面等方面存在差异。因原告在其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中涉及上述内容,故在下文比对中再予论述。

  (二)原告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与被诉五款游戏相应的游戏画面截图比对

  原告菲狐公司认为被诉五款游戏在前88级的挂机状态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部分画面抄袭原告所主张的82幅美术作品,并提交了详细的比对表,对角色及技能、场景、UI、道具共四大方面进行比对(表格内容见附件2)。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对该比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比对表仅为原告菲狐公司的意见,内容形成于被诉五款游戏创作完成及公开发表之后,不能作为比对的依据。被告柏际公司对该比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游戏中的角色形象、道具、场景在美术造型、颜色搭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UI界面在色彩搭配、美术风格等存在较大差异,而UI界面的整体布局、按钮位置、排列顺序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本院经比对:

  1.角色及技能

  第一,关于角色。被诉五款游戏中的角色“翎羽”“剑侠”“枪圣”各两个形象与《昆仑墟》游戏中的角色“游侠”“剑客”“天刺”的各两个形象的人身比例、服装、发饰、姿势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第二,关于技能图标。被诉五款游戏中的“万箭齐发、凤翔九天、穿云追月、绽放”技能图标与《昆仑墟》游戏中的“凤舞霓裳、百鸟朝凤、百步穿杨、暴雨梨花”技能图标的图案、均有较大差异。

  第三,关于技能效果。被诉五款游戏中的“绽放、烈焰风暴、地动山摇、通天龙卷、水龙吟、雷落五方”与《昆仑墟》游戏中的“暴雨梨花、席卷八荒、十殿阎罗、乱风逐云、沧海游龙、落雷惊鸿”的色彩、图案、形状均相似;其余的8个技能效果在图案、形状方面有较大的差异。

  2.场景

  原告菲狐公司仅将运行被诉五款游戏公证视频中的部分截图中所呈现的局部场景作为比对对象,三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游戏场景的全景图,因此,对于《昆仑墟》游戏中的场景福泽镇、时节岭、听风谷只能进行局部的比对。

  对于场景听风谷与被诉五款游戏的场景连云镇,原告仅提交了该场景中的两个小场景画面。其一,悬崖边的莲花池状圆台,两者在花纹、形状、周边景物均有较大差异;其二,有水晶柱的圆形平地,两者在色彩、形状、圆台中的花纹、圆台边的水晶柱均相似。

  对于场景福泽镇与被诉五款游戏的场景灵阙空,原告仅提交了该场景中的屋门前、木船的局部画面。屋门前的装饰、台阶、空地上花纹均有较大的差异;木船所在水中呈现的角度相似,但木船上的布局、装饰、花纹均有较大的差异。

  对于场景时节岭与被诉五款游戏中的场景落霞岭,原告仅提交了该场景中的水中小木船及周边场景、悬崖下的熔岩圆台、摆设了灯笼的木平台画面。水中小木船所呈现的角度相似、船边的蟾蜍石像基本一致、蟾蜍后的祥云花纹等岸边石块的摆设相似,只是被诉五款游戏中的船边有一棵树;悬崖下的熔岩圆台所坐落的位置相似、熔岩效果相似、圆台中央的花纹相似;木平台上均摆设了基本一致的灯笼,木平台前方的水中的石块、隔水相望的木平台的布局均一致。

  对于场景戏雪山庄与被诉五款游戏中的场景冰封雪域,两者在色调、层次、景物等方面均相似。

  3.UI界面

  被诉五款游戏中的“仙翼、每日跑环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完成、恭喜达成成就、随从、觉醒预告、神力觉醒、攻击法宝、在先奖励、等级礼包、离线经验、主线副本、组队副本、升级秘境、帮派争霸1-3、胜者为王、赚铜钱、VIP1、VIP2、七日投资、等级投资、充值、每日累充1-4、成长变强、境界、变强、外观、我的队伍1-2、强化、宝石、每日首充、开服活动、战骑、升阶1-2”共43个UI界面与《昆仑墟》游戏中的“羽翼、每日跑环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完成、恭喜达成成就、伙伴、觉醒预告、神力觉醒、攻击圣物、在线奖励、等级礼包、离线经验、主线副本、组队副本、练级谷、群雄争霸1-3、胜者为王、日进斗金、VIP1、VIP2、七日投资、等级投资、充值、每日累充1-4、商城、战阶、变强、外观、我的队伍1-2、强化、宝石、每日首充、开服活动、坐骑、进阶1-2”的设计布局均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余的5个UI界面设计布局均有较大差异。

  4.道具

  被诉五款游戏中的“底座、绝版神装兵器、炫彩魔尊翼、天魔喋血翼、琉光玄翼、邪焰魔蛟龙”共6个道具与《昆仑墟》游戏中的“底座、绝版神装兵器、幻彩神翼、百鸟朝凤、武者玄翼、紫龙”的颜色、线条和造型等有较大差异;但两者的“灯笼”道具的造型、颜色和线条等基本相同。

  五、被告抗辩的在先游戏情况及与原告《昆仑墟》游戏的比对

  (一)被告抗辩的在先游戏的情况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提交了《魔法王座》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查询信息、游戏版号查询截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出版审批结果查询页面、游戏文化部备案查询截图;《少年群侠传》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以及软件著作权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少年四大名捕》三款游戏的网络报道内容;CG游麟网在先发帖公开的场景、地图、元素的截图、录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有关《剑雨江湖》游戏的(2017)粤0106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等等,以证明《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少年四大名捕》《剑雨江湖》和《绝世武林》游戏均早于《昆仑墟》游戏。《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少年四大名捕》分别在2016年7月、2016年11月份及2015年12月就已开始出现网络报道。

  原告菲狐公司除对《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以及(2017)粤0106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游戏均无法核实上线运行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在先游戏。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在进行取证操作前,已经对其取证的设备进行清洁处理,同时以录屏的方式全程记载取证的过程,并最终将相关文件进行时间戳认证,因此对其所提交的网络报道内容及截图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三被告所提交的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文化部的审查内容等证据,可以证实《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少年四大名捕》《剑雨江湖》游戏为在先游戏。至于《绝世武林》游戏,因三被告未提交关于该游戏的相关权属以及运营情况、网络报道等证据,无法认定该游戏早于《昆仑墟》游戏上线运营。

  (二)在先游戏与《昆仑墟》游戏的比对情况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为抗辩《昆仑墟》游戏与在先游戏的相应界面、玩法构成实质性相似,提交以下证据:

  1.《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绝世武林》和《剑雨江湖》游戏运行的录屏画面及截图,并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录屏画面显示对电脑进行360杀毒并清除了网页的历史浏览记录。其中《魔法王座》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82级、从第101级运行至第113级,从第203级运行至第205级;《少年群侠传》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15级;《绝世武林》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72级;《剑雨江湖》游戏从第1级运行至第48级。

  2.按照角色及技能、场景、UI界面、道具四大方面制作的在先游戏与《昆仑墟》游戏的元素比对表(表格内容见附件5)。该比对表中的在先游戏的内容均为前述经过时间戳认证的游戏画面或者网络报道中的图片。其中,道具“底座、灯笼”与《少年群侠传》比对;道具“绝版神装兵器、幻彩神翼、百鸟朝凤之翼、武者玄翼、紫龙”与《魔法王座》进行比对;UI界面“在线奖励、充值、开服活动”和“外观”分别与《绝世武林》及《剑雨江湖》进行比对;其他的UI界面均是与《魔法王座》比对;角色及技能均是与《魔法王座》比对;场景分别与《魔法王座》《剑雨江湖》《少年群侠传》《少年四大名捕》《绝世武林》进行比对。

  3.《魔法王座》游戏与《昆仑墟》游戏的玩法系统比对表。该比对表是将《魔法王座》游戏中的“公会”“登录奖励”的玩法界面与《昆仑墟》游戏第116级的界面进行比对。

  被告柏际公司提交游戏元素比对表(表格内容见附件6),对原告菲狐公司所主张《昆仑墟》游戏中的82幅美术作品与《魔法王座》游戏的相应画面进行比对;其所用于比对的在先游戏的元素均为关于《魔法王座》的网络报道中出现的游戏画面。

  原告菲狐公司对上述证据中进行时间戳认证的游戏运行画面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内容不认可,对于比对表不予认可,认为:第一,两被告用于比对的内容来自其于2018年11月7日下载运行的游戏,两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版本游戏内容与初始版本的游戏内容的关系,该些游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第二,两被告用于进行游戏比对的方法错误,且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玩法系统;第三,即使证据内容真实,两被告所主张的在先游戏的元素与《昆仑墟》游戏的元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第四,《剑雨江湖》与《昆仑墟》游戏在游戏风格、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故事结果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款游戏。

  关于游戏运行整体画面的比对,三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的比对意见,但均辩称《昆仑墟》游戏的内容整体与《魔法王座》游戏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举例加以说明:第一,随着游戏等级的提高逐渐解锁游戏的玩法,如16级解锁“坐骑”、32级解锁“羽翼”等,这些解锁的等级和时间、解锁系统名称、系统玩法内容、数值、文字描述、UI界面等,与《魔法王座》完全相同;第二,升级过程中逐渐解锁的技能与《魔法王座》游戏中技能在文字描述、功能效果、数值、UI界面和动画效果几乎完全相同;第三,《昆仑墟》游戏中的所有道具,包括武器、装备所使用的数值、奖励道具的数量与《魔法王座》完全相同。

  对于三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三被告所提交比对证据均为网页公开内容和经时间戳认证的视频,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玩法系统比对表,系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以《魔法王座》游戏与原告《昆仑墟》游戏第116级进行比对,因原告菲狐公司仅主张前81级游戏的整体画面,而两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所比对的该第116级的内容在前81级存在,因此对该玩法系统的比对意见,本院不予认定。

  经与在先游戏比对,本院查明:

  1.角色及技能

  第一,关于角色。《昆仑墟》游戏中的角色“游侠”“剑客”“天刺”的两个形象与所比对《魔法王座》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在人身比例、服装、发饰、姿势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第二,关于技能图标。《昆仑墟》游戏中的“凤舞霓裳、百鸟朝凤、百步穿杨、暴雨梨花”技能图标与所比对的《魔法王座》游戏中的技能图标在图案、色彩、风格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第三,关于技能效果。《昆仑墟》游戏中的“连弩、凤舞霓裳、百鸟朝凤、百步穿杨、暴雨梨花、巨阙、席卷八荒、十殿阎罗、龙胆、乱风逐云、千军定、沧海游龙、落雷惊鸿”技能效果均与在先游戏的相应画面有较大差异,而技能中的“控鹤擒龙”技能效果画面与在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2.场景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仅将在先游戏中的局部场景画面与原告《昆仑墟》游戏中的画面进行比对,因此对于场景福泽镇、时节岭、听风谷只能进行局部的比对。

  对于场景听风谷中有魔龙盘踞的莲花状圆台以及有水晶柱的圆形平地,与在先游戏的相应画面有较大差异;对于场景福泽镇中有孔明灯的大宅门前的画面、水中的大木船的画面与在先游戏的相应画面有较大差异;对于场景时节岭,摆设有灯笼的木平台、水中小木船(旁边有石蟾蜍)与在先游戏有较大差异。对于场景戏雪山庄,与在先游戏《少年四大名捕》中场景在颜色、构图和布局方面高度相似。

  3.UI界面

  因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深圳侠之谷无充分证据证明《绝世武林》为在先游戏,本院对与其进行比对的“充值”界面不予比对。其他46个UI界面中,“羽翼、超值首充、每日跑环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完成、觉醒预告、神力觉醒、攻击圣物、离线经验、主线副本、BOSS、练级谷、日进斗金、VIP1、VIP2、七日投资、等级投资、每日累充1-4、商城、宝石、开服活动、坐骑、进阶1-2”共27个UI界面与在先游戏的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试炼副本、恭喜达成成就、伙伴、在线奖励、每日签到、等级礼包、组队副本、跨服战场、群雄争霸1-3、胜者为王、战阶、变强、外观、我的队伍1-2、强化、每日首充”共19个UI界面与在先游戏画面在颜色、布局和构图方面有较大差异。

  4.道具

  《昆仑墟》游戏中的道具“底座、绝版神装兵器、幻彩神翼、百鸟朝凤、紫龙”与在先游戏的相应道具存在较大差异;道具“武者玄翼、灯笼”分别与在先游戏《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中的相应道具的颜色、形状、线条和构图等方面都基本一致。

  对于三被告均主张的在先游戏《魔法王座》,本院查明《魔法王座》游戏的故事背景为西方的魔幻神话;前81级的故事发生在冥界与魔族侵蚀神界时,作为救世者的主角帮助雅典娜、宙斯、阿波罗等一同抵挡冥界和魔族大军,并在此过程中追寻魔王的踪迹。经比对两游戏前81级的运行过程,第一,两游戏的故事背景不同,游戏画面风格、配色等均有区别;第二,虽然两游戏同样包含主线任务、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但日环任务、除魔任务和经验副本所对应的等级有差异,经验副本的玩法有较大的差异;第三,两游戏中的人物关系以及出场顺序均有较大的差别,由此形成的人物推动故事的发展脉络有较大差异;第四,所解锁的“坐骑”“羽翼”“觉醒”“圣物”等玩法内容,部分解锁的等级与《昆仑墟》游戏一致,如16级均解锁“坐骑”,但两游戏中关于“羽翼”“觉醒”“圣物”等的解锁等级均不一致;第五,两游戏前81级运行过程的数值系统不一致,例如升级过程中所获得经验值、铜钱(金币)均不一致。

  六、原告主张的损失情况及被告的获利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损失情况

  原告菲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为《昆仑墟》游戏的研发、推广等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以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编号:广会专字[2018]G16041810286号)及统计表、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核查报告》是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载明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昆仑墟》(T4)的推广费用总额为187950120.2元,充值流水总额为555214354.99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推广费用总额为2683852.8元,充值流水总额为588217185.9元。2017年12月的月注册账号数为9464054,2018年6月的月注册账号数为13632184。统计表为原告菲狐公司根据《核查报告》载明的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的数据进行汇总的数据,其所统计的月注册账号数将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每月的数据相加。

  2.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显示原告菲狐公司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3600元;律师费发票以及代理合同显示原告菲狐公司为诉讼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核查报告》载明数据的真实性存疑,所载明的主体并非原告,载明的游戏名称为“《昆仑墟》(T4)”,与涉案游戏名称不一致;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合同无法与本案的诉讼形成关联,且律师费是否实际支付无法核实。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为反驳原告菲狐公司关于《昆仑墟》游戏充值流水等数据,提交《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表)》(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证明《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数据与《核查报告》的数据不一,原告提供的充值流水材料虚假。该《招股说明书》在第六节第122页中载明“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昆仑墟》的累计注册用户数为946.41万人,报告期内累计收入达20512.48万元”;第124页中载明在2017年度《昆仑墟》游戏的充值金额为55521.44万元,推广费用为18800.00万元。

  原告菲狐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在根据该《招股说明书》计算游戏运营收入等数据时的计算方式错误,不能以此来否认《核查报告》的真实性。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核查报告》与《招股说明书》由有资质的机构作出,而原告菲狐公司确实为本案的诉讼进行了多次公证,也聘请了代理律师,因此对《核查报告》《招股说明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就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抗辩的《核查报告》与《招股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充值金额、推广费用、注册用户数等数据不一致的问题。第一,充值金额与推广费用,《核查报告》中指出“《昆仑墟》(T4)的推广费用总额为187950120.2元,充值流水总额为555214354.99元”,与《招股说明书》第124页中载明“在2017年度《昆仑墟》游戏的充值金额为55521.44万元,推广费用为18800.00万元”的数据基本一致;第二,注册用户数,《招股说明书》在第六节第122页中载明“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昆仑墟》的累计注册用户数为946.41万人”,与《核查报告》中载明的2017年12月的月注册账号数9464054,两者基本一致。

  (二)被告的获利情况

  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原告菲狐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并向本院提交证据披露的申请,要求被告柏际公司披露与赔偿数额相关的数据。被告柏际公司按照本院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证据:

  1.被诉五款游戏的充值金额、注册用户数等系统数据表。数据表显示,《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于2018年2月11日、24日、25日、26日的注册用户数为2个,付费用户数为2个,付费金额为12元;《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从2018年4月13日、14日、16日、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注册用户数为2052个,付费用户数为1575个,付费金额为310180元;《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从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注册用户数为3095个,付费用户数为1312个,付费金额为222104元;《青云灵剑诀》从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注册用户数为6290个,付费用户数为2102个,付费金额为324456元;《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从2018年2月11日、24日、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2日、24日、27日、28日、7月5日、13日、22日、8月11日、12月、13日、9月5日、6日、8日、9日、12日、20日、21日、10月2日、7日、10日的注册用户数为1019个,付费用户数为276个,付费金额为17950元。故,被诉五款游戏的注册用户数为12458个,总付费用户数为5267个,总付费金额为874702元。被告柏际公司主张该金额还需扣除渠道费等费用后才能得出获利的金额,其主张被诉五款游戏的获利为157945.6元。

  2.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被告柏际公司的分成结算确认函。《醉美人》手游2018年2月分成结算确认函显示该月《灵剑苍穹》与《永恒仙尊》的结算金额均为12元,分成结算总额为4.8元;2018年3月显示《永恒仙尊》的结算金额为11930元,《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结算金额为56384元,分成结算总额为13662.8元;2018年4月显示《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永恒仙尊》《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结算金额分别为150746元、42118元、5274元、64684元,分成结算总额为52564.4元;2018年5月显示《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永恒仙尊》《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结算金额分别为99556元、33704元、638元、11178元,分成结算总额为29015.2元;2018年6月显示《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永恒仙尊》《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结算金额分别为57134元、104058元、96元、12310元,分成结算总额为34719.6元;2018年7月显示《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结算金额分别为8606元、72176元、59112元,分成结算总额为27978.8元。综上,从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灵剑苍穹》的充值金额为12元,《永恒仙尊》的充值金额为17950元,《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的充值金额为203668元,《青云灵剑诀》的充值金额为316042元,《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的充值金额为252056元。

  原告菲狐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个别游戏在部分月数仅获得1个或2个等个位数的注册用户数,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在对游戏收益分成后,被告柏际公司应向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三被告均未能提供,因此充值金额、分成结算确认函不足以认定被诉五款游戏的获利。

  七、《昆仑墟》游戏的知名度

  原告菲狐公司为证明《昆仑墟》游戏的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

  1.《腾讯应用宝排行榜》的排行榜网页截图。截图显示腾讯应用宝会在每月对游戏进行排行,而《昆仑墟(紫云游戏)》或《昆仑墟》(紫云游戏/广东趣炫)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的月总下载、月总收入、日均下载、日均收入基本排名前十。

  2.手机网游《昆仑墟》的联运合作协议,证明原告菲狐公司与紫云游戏官网主办单位海南趣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作在“紫云官网”上推广《昆仑墟》游戏。

  3.两份荣誉证书以及关于“中国游戏盛典”的网络报道。网络报道显示,2018年4月2日,在由新华网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和公安部等部门单位指导的“【共筑责任护航网游】中国游戏盛典”中,《昆仑墟》游戏获得2017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2017年度十大最火热手机游戏,并取得了两份荣誉证书。

  三被告对排行榜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联运合作协议、荣誉证书及游戏盛典的报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第一,该排行榜上的游戏上标注了“紫云游戏”,并非涉案的《昆仑墟》游戏,且2018年7月1日原告才与海南趣乐公司签订协议,而应用宝排行榜显示在2017年9月就开始有标注“紫云游戏”;第二,该评选活动的主办机构不明、评奖流程不明、参与评奖的游戏不明,受奖的主体为趣炫网络,并非原告菲狐公司,且荣誉证书上所加盖的“中国游戏盛典”并非合法存在的主体。原告菲狐公司回应称在2018年7月1日联合运营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在此之前虽然不是海南趣乐公司,但也是海南趣乐公司的关联公司,而紫云游戏为海南趣乐公司的官方网站,因此一直使用了紫云游戏的名称来推广《昆仑墟》游戏。

  同时,被告柏际公司提交了两个游戏盛典评选活动的证据,抗辩《昆仑墟》游戏均没有在该两游戏盛典中获奖,因此《昆仑墟》游戏的知名度一般。原告菲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据此否定《昆仑墟》游戏的知名度。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七个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2.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3.三被告是否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4.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5.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相应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82幅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6.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7.若构成前述侵权,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昆仑墟》作为一款角色扮演类游戏,核心部分为游戏引擎及游戏资源数据库,前者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后者包括图片、音频、视频和文字等游戏素材。当玩家开启操作时,游戏引擎应玩家请求或自动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素材,在屏幕终端呈现出影像、文字等组合而成并带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是由公证机构登入游戏后采取挂机方式,由游戏引擎系统自动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出的带有伴音的连续影像画面。该画面满足作品的构成条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尽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均未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加以限定和解释,但根据目的解释可知,这一限定的意义在于区分产品功能的专利法保护和思想或者情感表达的著作权法保护。通过带有伴音的连续影像、文字表现的游戏画面,显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第二,具有独创性。原告《昆仑墟》游戏影像画面采取挂机方式,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以“自动寻路”方式展现,不需玩家介入和操作,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相应的人物形象、场景、台词等,与他人通过连续影像画面表达的游戏作品没有实质相似性,也不属于公有领域司空见惯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第三,具有可复制性。游戏画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如摄制、截屏、打印等,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第四,尽管原告菲狐公司主张受著作权保护的《昆仑墟》游戏画面只是前81级画面,但这并不影响该81级游戏画面构成作品的判断,作品表现篇幅、时间的长短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并无必然的关系,更何况本案原告请求保护的游戏影像画面已经达到81级。因此,《昆仑墟》游戏前81级影像画面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法定作品类型,并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游戏影像画面没有明确列举在八种法定作品类型中,当如何界分?本院认为,关于作品的分类,主要考虑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传播利用方式不同,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的影响也不同,著作权的内容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如果所有种类的作品都有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就没有对作品进行分类的必要性。同时,作品的法定分类虽然与某些特定的传播技术相关,但它通常以技术中立为原则,能够延伸到以不同传播技术创作出来的相同表达形式。对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利用新的传播技术创作出来的作品,仍然应当充分考量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可以传播利用的方式并依据这两项因素进行归类。如果其与现有某种法定作品类型的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大致相同,则选择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比较恰当,毕竟立法中确定的作品类型是长期以来文艺理论与创作实践的总结,既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使用方式确定了相应的著作权内容,也明确了权利归属认定原则和侵权比对原则,具有找法便利及减轻司法解释负担的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结合采取挂机方式所形成的游戏影像画面的特点,应当认定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为类电影作品。首先,从创作过程来看,游戏的创作过程综合了策划、美术、界面、程序、音频等多种手段,与电影摄制中综合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进行创作类似。其次,从表现形式上看,游戏影像画面具有连续性,包含影像、文字等多种内容,并且有伴音或者无伴音,借助电脑或手机等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第三,从作品内容来看,《昆仑墟》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游戏动态影像画面集美工、灯光、音效、情节于一体,较为复杂,类似电影的复合表达,具有独创性。第四,从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来看,采用挂机形式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影像画面,无需玩家操作,不用人机互动。《昆仑墟》游戏不管是用三个主角的哪个角色进去,游戏进程和游戏画面都基本相似,内容具有相对固定性,其传播利用方式与电影作品相似。第五,从创作手段来看,网络游戏的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于一定介质上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目的不是保护创作的方法,而是保护创作的结果,即连续动态的影像画面。《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影作品描述为“ssanalogousto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亦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出来的游戏影像画面亦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综上,原告菲狐公司关于《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为类电影作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昆仑墟》游戏前81级影像画面的著作权

  本案中,三被告抗辩原告菲狐公司不享有《昆仑墟》游戏前81级影像画面的著作权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昆仑墟》游戏系抄袭在先作品,缺乏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其二,即使《昆仑墟》游戏具有独创性,原告菲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有著作权。

  (一)关于《昆仑墟》游戏的独创性

  本院在判断《昆仑墟》游戏影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时,已对其独创性进行了论述,在此进一步评析。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一般认为,独创性的判断由两部分组成:(1)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的产物。(2)作品还须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即作品表达的形成过程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创造性条件不同于独立完成条件。后者是指作者是否复制了已有作品,以及在多大范围之内予以复制,它更多属于事实的判断;而创作性则是价值判断的概念,更多被视为法律问题。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件作品的完成,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的作品。独立完成并不要求作品必须要具备新颖性。一般来说,创作性不等于作品的审美价值或艺术价值;不等于不同于作者的高超技能。经本院查明,《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中的技能效果“控鹤擒龙”、场景“戏雪山庄”、道具“武者玄翼”“灯笼”、以及“羽翼”“超值首充”等27个UI界面与在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剔除这些在先游戏已使用过的影像画面,《昆仑墟》游戏中的其他角色及技能、场景、道具和UI界面以及游戏的任务主线、人物关系、情节推进等方面仍体现出了有针对性地选择、编辑和安排,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整体上属于有别于其它在先游戏作品而独立存在的新作品。三被告均抗辩《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没有一个完整的故事情节,场景、人物、道具彼此之间没有有机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人物对话相互割离、没有关联,无法体现创作者对于情节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总体难以体现作者完整的思想感情和审美价值,不具有作品所应当符合的创作性的特征,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为影视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对于何为制片者,我国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界定。《伯尔尼公约》规定电影作品制作人是为制作该作品而首先采取行动并承担财务责任的人。《电影艺术词典(修订版)》指出制片人是商业化制片体系中的影片制作管理的总负责人。

  角色扮演类游戏的创作主要由策划、美术、界面、程序、音频、运营等六部分人员构成。策划负责游戏内的所有设计,包括玩法、数值、关卡等;美术负责游戏内的美术资源,包括原画、模型、动画、特效等;界面负责游戏内的所有UI界面和交互方式;程序负责游戏内前后端的程序逻辑和代码;音频负责游戏内所有音频资源,包括音乐、语音、音效;运营负责游戏内的运营策略、活动和商业化模式等。制片者则是动员和组织上述人员设计完成游戏并提供资金的游戏开发商。原告菲狐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商,以自己的名称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美术作品登记,并在文化部进行了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尽管《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的批复》上所列明的运营单位是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获得批复后就将该游戏全权授权给原告菲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三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形成的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为原告菲狐公司所享有。

  三、关于三被告是否存在接触原告《昆仑墟》游戏的可能性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原告菲狐公司注明《昆仑墟》游戏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昆仑墟》游戏获得文化部备案的批文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规定,结合文化部备案时所列明的其中三家运营单位的授权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以及原告提交的分成结算函上载明的结算时间,本院认定《昆仑墟》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关于《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申请版号、办理备案等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但三被告陈述被诉侵权五款游戏都来源于《醉美人》游戏,并且提交了《<醉美人>中国大陆地区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以及《关于正版<醉美人>手机游戏联合运营的说明》等证据佐证。原告虽对此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本院认为如被告柏际公司运营的涉案五款游戏与被告深圳侠之谷公司及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无关,则该两被告没有理由不对参与本案诉讼提出异议,而且原告菲狐公司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除了《醉美人》外,三被告之间还有其他游戏的合作,故本院认定涉案被诉五款游戏与《醉美人》实质为同一款游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侠之谷醉美人游戏软件[简称:醉美人]V1.0》的开发完成日期是2017年5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醉美人》游戏获得文化部备案的批文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文化部备案时列明其中六家运营单位的授权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本院认定《醉美人》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三被告抗辩《醉美人》游戏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早于原告菲狐公司《昆仑墟》游戏的上线时间,而且原告菲狐公司主张权利的81级游戏画面在2018年4月27日才形成,《醉美人》游戏属于独立创作完成,没有接触《昆仑墟》游戏的可能性。本院认为,涉案游戏是一个集计算机程序、美术、音乐和文字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作品,由多岗位并行工作共同开发,计算机程序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一般属于最先完成部分。在游戏上线前,需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版号申请并测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申请版号时需要提交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和游戏演示光盘(包含游戏登录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等。原告菲狐公司在2017年2月22日通过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版号获得游戏运营权,说明其在此日期前已完成了《昆仑墟》游戏的整体设计。《醉美人》游戏的首次发表日期虽然略早于《昆仑墟》游戏的上线时间,但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醉美人》游戏整体设计完成时间亦早于《昆仑墟》游戏。事实上,《醉美人》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晚于《昆仑墟》游戏的上线时间,有接触《昆仑墟》游戏的可能性。

  对于原告菲狐公司使用上线近一年后的公证游戏视频主张权利,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游戏运行中的迭代更新会使游戏发生实质性变化,原告菲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首次上线游戏与公证游戏视频画面一致。本院认为,无论《昆仑墟》游戏还是《醉美人》游戏,在上线后都会进行不断迭代完善,修复bug(漏洞)、提升功能、增加新的游戏素材,因此美术形象、职业技能、活动玩法规则都存在变化的可能,但基于游戏风格的稳定性,游戏主题、游戏类型、核心玩法等通常不变。由于是在线更新,游戏的初始版本会被更新后的版本覆盖,游戏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时,以当时最新迭代后的版本所形成的画面来主张权利符合常理。不过,对于2018年4月27日迭代后的版本与2017年6月1日上线时的版本之间的关系,作为游戏开发商,原告菲狐公司理应对游戏从研发到上线再到迭代的各环节中产生的数据、文字和美术素材等资料全面记录与保存,并作为证据举证。然而,原告菲狐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为判断两个版本的根本一致性增加了审理的难度,是否就因此而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对于一款在线运行近一年并且依然活跃的游戏,在网络上会存在大量宣传和讨论该游戏的文章、图片和视频等,若有重大变化,网络上会有相关资料反映,因此三被告亦有能力进行反证。在三被告没有提交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昆仑墟》游戏上线后进行过实质性的改变时,根据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原告菲狐公司公证时的版本与初始上线时的版本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关于三被告在开发《醉美人》游戏时没有接触《昆仑墟》游戏可能性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整体影像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影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一般而言,电影作品的影像画面是通过导演对剧本改编和重新设计,选择布置场景,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进行指导,由摄像师根据导演的要求拍摄后,再使用软、硬件工具对剪辑、编排录影和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后期制作形成的。电影画面的呈现顺序一般是由剧本、脚本或者导演的分镜头所决定,取决于编辑或者导演的独创。而角色扮演类游戏的挂机画面是游戏引擎自动调用游戏资源库中的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的组合。游戏策划类似于导演和编剧,策划文档就类似于电影的剧本或脚本。游戏资源库类似电影中的演员、道具、布景、剧本和音乐等。与传统的类电影作品不同,游戏挂机所形成的画面是由程序自动演绎,但这种自动演绎的游戏画面的呈现内容和呈现顺序都是由策划文档或其他类似文件决定,通过游戏引擎按开发者预设的各种参数和流程演绎,直接表达了开发者对于游戏的安排,类似电影中的摄影师根据导演的安排拍出相应画面。因此,基于与电影作品的类似,对原被告游戏影像画面可以采取类似电影作品的比对方法。

  本案中,《昆仑墟》游戏与《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有显著的不同,具有不同名字不同形象的游戏主角在不同的故事背景和场景之下,使用不同的技能,通过与不同的NPC人物的不同对话完成不同的任务。就好比电影中不同的演员说着不同的对白在不同的场景下演绎着不同的故事。这种不同表现在影像画面上,就会给观众在视觉和听觉上带来明显的差异。但是,连续的影像不仅需要考察单个的画面,也需要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虽然作品是由各种原始素材以及表现手段等构成,但作品的整体并不等于其组成元素的简单累加,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情节的演进,以及每一个画面呈现的先后顺序,为有机结合的整体。两部电影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从一般受众的角度,需要在思想的表达上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受众在欣赏体验在后作品时,是否存在与在先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感受。这种感受不独体现在视觉和听觉上,也反映在心理以及实际的体验上。即使两部电影的影像画面有较大区别,但是故事发生的逻辑,人物出场顺序及其相互关系,由具体事件的发展进程所构成的情节等都相同或相似,则带给受众的观感体验也会相同或相似。如果两部电影中的这些相同或近似的情节、结构和故事推进过程等的设计能反映出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和取舍,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则可判断两者在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样的,对于角色扮演类游戏通过挂机形成的画面,如果带给普通观察者相同或相近的欣赏体验的感受,也可能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当然前提是需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表达。

  自动挂机游戏中,游戏引擎调用游戏素材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方能构成有机整体的连续画面。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游戏规则的本质是思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单一的游戏规则。但在一个完全虚构的游戏环境中,无论是游戏的世界观、价值体系或者是游戏中的人物、故事情节、行动规则、游戏中的奖罚结果等游戏内容完全由游戏设计者决定,存在着巨大的可以被感知其独特情感和风格、能被区分特定作品的创作空间,如果各种游戏规则与游戏情节相互结合,推动游戏的故事情节不断发展,表现出了特定的人物关系、任务主线、场景转换顺序和游戏效果等,情节足够丰富细致,有完整的个性化表达,那么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任务主线、情节结构和游戏效果等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符合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时,就应该予以保护。这时所保护的就不是游戏规则本身,而是一系列游戏规则经过整合、编排后与游戏资源库的元素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内容。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这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且达到一定数量、比例,足以使普通观察者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了更直观和全面的比对,本院对《昆仑墟》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画面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比对,查明两者之间前81级游戏的任务框架及所对应的级别、主线任务每一级别的推进过程、人物关系基本一致;主线任务中五个场景的转换所对应的级别相同;游戏中人物所对应技能的解锁级别均相同;主线任务中,主角与NPC人物互动后所需完成的任务目标数值基本一致,主角每提升一级别所获得的铜钱数值均相同;主角获得装备、坐骑以及羽翼的相应级别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两款游戏的每一级内容的设置路径、主角行动和成长的脉络、主角与NPC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一致。在角色类游戏有很大创作空间的前提下,《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不但在部分UI界面、角色技能效果图、道具和场景上与《昆仑墟》游戏相似,而且运用了和《昆仑墟》游戏几近相同的游戏规则,采取了基本一致的整合和编排方式,形成了高度相似的表达,即使在不同的故事背景和场景下使用了不同的人物形象及角色技能等,仍然会给人带来相似的体验,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当然,对于游戏规则的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必须是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时,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则会使一些游戏规则被垄断而不利于新的创作。

  关于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相应画面是否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82幅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82幅截图均来源于《昆仑墟》游戏画面,由于本院已认定《昆仑墟》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原告再行主张构成整体的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关于复制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可以在作品原件的基础上产生成千上万份复制品,正是这些复制品使得作品能够广泛地传播和利用,其本质属性是通过各种方式非创作性地再现作品。

  本案中,《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在前81级的画面与《昆仑墟》游戏在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故事背景、人物形象、剧情文字、技能和场景名称等设计均与《昆仑墟》游戏不同,在利用《昆仑墟》游戏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使普通观察者可从外观上识别原被告游戏之间的区别,不会直接混淆为同一款游戏。因此,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

  (二)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方将与原告作品构成整体观感上实质性相似的游戏在网络上传播,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五款游戏,但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实质上也是一个复制品的传播过程。而本案被诉五款游戏并非是《昆仑墟》游戏作品的复制品,由于并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获得的被诉五款游戏,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菲狐公司关于三被告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诉五款游戏与原告《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构成的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对原告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由于原告菲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菲狐公司若认为构成对其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可另行主张。

  由于原告菲狐公司在本案中针对三被告主张的民事责任均是基于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三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菲狐公司作品的该两项权利,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45.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65.2元,由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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