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付费网络游戏充值15000余元,经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后游戏公司退还
于某诉网络游戏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年度江苏法院少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五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于某诉网络游戏公司合同纠纷案 –– 引导网络公司强化社会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13周岁的于某实名注册了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玩起了付费网络游戏。2020年2月至4月间,于某在家上网课期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某用自己实名认证的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向游戏运营商H公司一次性充值100元,向T公司累计充值15000元。同年6月,于某父亲获知此事后,向H公司、T公司申请退款无果,于某父母以于某的名义起诉游戏公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13周岁的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某玩付费网络游戏,多次充值累计15000余元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游戏公司应将充值返还。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开庭前,被告H公司、T公司主动将于某的付费如数退还,并对未成年人付费服务作出了限制性设置,于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对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也希望借此案例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