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被控侵权游戏道具构成新作品,不影响本案被告侵权行为认定判断 独创性仅仅是判断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被控侵权游戏道具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新作品”,不影响本案中...
网络游戏终止运营后,玩家游戏账户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应按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退还 游戏账户内玩家充值的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依法确立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玩家游戏账户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应按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退还的裁判规则,明确游...
售卖游戏币后无法提现,玩家怒告网络公司获赔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网游在线交易服务,原告接受、使用该服务从事网游商品销售,双方之间网络服务合同成立、有效。根据被告网站规则,用户提取账户内金额对应资金,到账时间应...
提供云游戏服务未获权利人另授权,侵犯网络传播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鉴于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未就《英雄联盟》《QQ飞车》授权顺网公司,未就涉案两款游戏授权点云公司及快佳公司,而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顺网公司就涉案...
未经许可改编即便构成演绎作品,对原作作者来说亦属于侵权作品 未经他人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所产生的演绎作品,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也就是说,此时改编者对于改编所产生的演绎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
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信息充值玩游戏,游戏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监护人担主责 爱九游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同时,亦未及时采取...
游戏账号交易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范畴 案涉游戏账号的交易,实质是林某B意图退出其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范某A概括受让其对腾讯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负担的义务,属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本案属于...
合同约定游戏开发任务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吴某A认为楚游公司交付的游戏平台不满足11款游戏的要求,即仅仅提供了十款或者九款,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其并没有提供任何游戏平台的截图等证据,应当...
《昆仑墟》状告《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侵权,疑因所提诉讼请求不当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