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维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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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改编即便构成演绎作品,对原作作者来说亦属于侵权作品
未经他人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所产生的演绎作品,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也就是说,此时改编者对于改编所产生的演绎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 -
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信息充值玩游戏,游戏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监护人担主责
爱九游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同时,亦未及时采取... -
游戏账号交易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范畴
案涉游戏账号的交易,实质是林某B意图退出其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范某A概括受让其对腾讯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负担的义务,属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本案属于... -
合同约定游戏开发任务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吴某A认为楚游公司交付的游戏平台不满足11款游戏的要求,即仅仅提供了十款或者九款,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其并没有提供任何游戏平台的截图等证据,应当... -
《昆仑墟》状告《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侵权,疑因所提诉讼请求不当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原告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
未经“新剑侠情缘”游戏版权人的许可,帮助推广侵权复制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未经“新剑侠情缘”游戏版权人许可,帮助他人推广该游戏的侵权复制品游戏“剑侠情缘变态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复制发行盗版网维大师,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计算机软件”不同与“电子出版物”,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不会侵害出版市场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经权利人杭州顺网公司许可... -
盗设《大天使之剑》私服,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罚
被告人杨某、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大天使之剑》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私自运营私服,从中牟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 -
架设《奇迹》私服牟利,一审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李某A、刘某B、梁某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共同犯罪。